與民用企業的政策完全相反,美國不但從2031年開始向印度提供最先進的武器,還非常大方向印度出售新式武器的生產專利、甚至與印度聯合研製新式武器。
與印度簽署了出售航母艦載機的合同之後,美國與印度簽署了一份補充協議,即印度按照生產許可權,在海得巴拉建立1條生產F…46I戰鬥機的生產線,由洛馬公司派遣技術人員幫助印度飛機制造公司完成技術改造,並且根據印度空軍提出的戰術指標,對F…46I進行改進。僅此一項協議,就足以改變印度的國防政策。除了戰鬥機,2034年底之前,美國還先後向印度提供了包括坦克、裝甲戰車、電磁炮、傾斜旋轉翼飛機、防空系統、遠端警戒雷達、潛艇、大型水面戰艦等數十種武器裝備的生產技術與生產專利,幫助印度完成了MCA(多用途未來戰鬥機)、LDT(未來地面作戰系統)、OWIC(先進單兵作戰系統)等數十種武器系統的開發與研製工作。
如此大規模的軍事援助,即便在美國曆史上也是絕無僅有的。
如果以軍事援助衡量同盟級別,印度已經超過英國,成為美國的頭號盟友。
事實果真如此嗎?
軍情局在報告中說得非常明白,美國對印軍事援助也有保留,只是做得更加隱秘。
以F…46I戰鬥機為例,這是美國海軍投資研製的艦載中型多用途戰鬥機,雖然作戰能力超過了空軍的YF…46(服役後的編號為F…45)輕型多用途戰鬥機,但是其制空作戰能力遠不如F…42(美國空軍投資研製的重型制空戰鬥機)。作為艦載戰鬥機,F…46I還算不錯,畢竟航母的載機能力有限,不可能攜帶太多的戰鬥機,提高戰鬥機的多用途能力,才能提高艦載機的作戰效率。可是作為空軍的作戰飛機,F…46I就有點高不成低不就了,特別是對印度空軍來說,F…46I絕對不是最好的選擇。
與美國空軍不同,印度空軍的首要任務是制空權。在與共和國的戰爭中,為了避免遭到共和國的毀滅性打擊,印度空軍肯定不能主動出擊,以轟炸共和國空軍基地的方式奪取制空權,只能在本土防空作戰上下功夫。印度空軍最需要的不是中型多用途戰鬥機,而是重型制空戰鬥機。也就是說,能夠滿足印度空軍需求的是F…42,而不是F…46。美國沒有向印度出售F…42,名義上是F…42的價格太貴(單價是F…46的162%),印度空軍買不起,實際上美國賣給印度的F…46並不便宜,在制空能力略高於F…45的情況下,F…46I的價格是F…45的2倍左右。美國出售F…46的關鍵原因,還是賺錢。
如果僅有美國海軍一家買主,F…46的總產量不會超過1200架(美國海軍有14支艦載機航空聯隊,每個聯隊配備72架F…46,總共就是1008架,加上訓練中隊所需的100多架與對抗部隊所需的數十架,總產量肯定在1200架以下),研製該機的800多億經費就得平均分攤到每架戰鬥機上,使其採購價格提高50%以上。有沒印度這個大買主,洛馬公司可以將研製經費轉嫁到出口上,以最低廉的價格為美國海軍提供F…46。如果向印度出口F…42或者F…45,因為F…42已經拿到了以色列、沙特、科威特、阿聯酋、新加坡、巴西、英國等數個海外買家的近500架訂單,而F…45更是在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亞、紐西蘭、新加坡、挪威與西班牙等數十個國家拿到了近2000架的訂單,即便增加一個大客戶,平均分攤的研製經費也不會太多,也就不可能從印度身上賺到更多的錢。
其他方面也差不多,比如美國提供給印度的陸軍用電磁炮,就連美軍都沒有大規模列裝。如此一來,開發該電磁炮的波音地面裝置公司將把高達300億美元的研製經費轉嫁到印度的訂單上,讓印度承擔研製費用;出口到印度的攻擊潛艇更是如此,其不包括配套魚雷與導彈的單價高達46億美元,是美國海軍採購價格的2倍,印度一口氣買了12艘,相當於為生產該潛艇的諾思羅普船舶公司提供了近300億美元的開發經費。
軍火買賣本來就是周瑜打黃蓋,一個願打,一個願挨。
藉助軍火出口,美國企業獲得了開發新式武器的經費,印度獲得了新式武器,控制印度軍火企業的婆羅門貴族獲得了政府的訂單。
受害者肯定不是共和國,因為印度得到的“美械”不見得比共和國的先進。
按照軍情局的說法,受害者是印度平民。
從2031年2035年,印度政府以重振軍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