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的照顧了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附加條款中,價值最大的就是“技術開放條款”。
按照該條款,從2038年1月1日到2044年12月31日,也就是條約第一階段削減工作期間,共和國、美國、俄羅斯、法國與英國將開放部分可控聚變核技術,並且在2036年的物價基礎上,降價30%(扣除通貨膨脹之後)援助其他締約國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為了確保所有締約國的利益,還明確規定,各締約國將按照2036年的人口規模,每1250萬人獲得一座援建可控聚變核電站,在總共需要援建的172座可控聚變核電站中,共和國與美國各承擔60座的援建工作、俄羅斯承擔12座的援建工作、法國承擔25座的援建工作、英國承擔15座的援建工作。具體援建任務由五個核大國與各締約國談判解決,最遲於條約正式生效後12個月內簽署援建合同,援建工作必須在2044年12月31日前完成80%,剩餘20%將在2049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削減工作期間,五個核大國將按照第一階段援建規模的150%與200%為其他締約國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並且將援建價格在第一階段的基礎上降低20%與30%(扣除通貨膨脹)。為了確保援建工作到位,條約正式生效後的6個月之內,將成立“倫敦條約資金管理組織”,五個核大國在6個月內各存入相當於第一階段援建規模30%的保證金,根據援建工程的進展情況,逐步歸還保證金,或者以保證金為抵押由其他國家承擔援建工作。
可以說,這是30多箇中小國家集體鬥爭的最終成果。
五個核大國沒有答應提供補償,只能在援建問題上做出讓步。
實際上,按照條約附加條款的規定,即便到了第三階段,以現在市場價格35%的價格為締約國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都不會吃虧,因為可控聚變核電站是利潤最高的產業,而且隨著技術進步,可控聚變核電站的造價肯定會大幅度跳水。最重要的是,可控聚變核電站的普及與推廣已經勢不可擋,誰也不能阻止人類文明前進的步伐,為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建設可控聚變核電站,還能佔領新的市場。對掌握了最尖端技術的五個核大國來說,何樂而不為呢?
當然,該附加條款仍然傾向於欠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
其中有一點很關鍵,即沒有明確規定2036年的可控聚變核電站造價。因為五個發達國家必須在援建工作開始之前交納30%的保證金(按照共和國的援建規模計算,大約為2000億元人民幣,美國則要交納大約500億美元),而與締約國談判的工作在後,所以各締約國可以在造價問題上與五個核大國談判。換句話說,如果無法與其他締約國簽署援建義務所規定的數量,要麼從其他大國手裡購買“援建配額”,要麼就讓保證金泡湯。毫無疑問,在利潤高達75%的可控聚變核電站建設工程上,沒有哪個核大國願意讓30%的保證金泡湯,更不願意失去寶貴的市場份額,從而必須在援建專案上儘量壓低援建價格。
因為還有第二階段與第三階段援建工程,所以在壓價之後,五個核大國必須在可控聚變核電站專案上投入更多的科研經費,提高技術水平,降低平均造價。由此可見,附加條款還有推動人類技術進步的作用。
當然,如果附加條款對五個核大國沒有好處,肯定會被否決。
站在五個核大國的立場上,除了透過援建專案佔領市場份額之外,還有兩個顯而易見的好處:一是阻止了可控聚變核電站的技術擴散,讓某些有能力在相關領域取的突破的國家放棄自行開發,直接從核大國採購成品,從長遠角度看,僅此一點就足以保證五個核大國在尖端技術領域的優勢地位;二是借援建專案鞏固地區性國際組織的地位,加強五個核大國在地區性組織中的重要性,比如巴基斯坦肯定會把援建專案交給共和國、加拿大會將援建專案交給美國、德國會將援建專案交給法國、烏克蘭會將援建專案交給俄羅斯,因為可控聚變核電站是人類社會生產與生活的主要能源,所以透過援建專案,足以促進五個核大國與盟國的關係。
在對所有國家都有好處的情況下,附加條款自然順利獲得透過。
這條附加條款到底有多重要,也許50年後的人最有發言權。當時,也有人看出了該各款對整個人類社會的深遠影響。
用某位歐洲能源集團董事長的話來說,條約正式生效之後,附加條款對人類文明的影響遠遠超過了條約本身,不出50年,可控聚變反應堆將全面普及,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