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社會想根除貪汙,就如同讓大海停止波動一樣不可能。中國傳統政治體制是默許官員在一定程度下貪汙的,因為“低薪制”的設計使官員不可能不靠灰色收入來生活。事實上,傳統財政制度中可鑽的空子多得不勝列舉,貪汙對任何一個智商正常的人來說都不是難事。在大部分時候,貪汙之所以能被限制在一定範圍之內,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儒學價值觀有效運轉下人格操守的約束。再一個是從上而下的政治高壓。也就是說,最高統治者的反腐決心和虎視眈眈的監視。
在乾隆晚年,約束*的兩個條件都失去了作用。乾隆盛世的經濟發展為*提供了巨大空間。在乾隆前期,大清經濟一直高速成長,經濟總量迅速增加。蛋糕做大了,可以搜刮、聚斂的基數比以前擴大了數倍。在這種情況下,政治*如同細菌遇到了適合的溫溼度和酸鹼度,在乾隆皇帝的眼皮底下,以驚人的速度發展起來。僅僅十餘年間,乾隆朝就完成了從前期政治紀律嚴明到後期貪腐無孔不入的轉變。在繁榮的表相下,大清王朝的全盛之局,就已經千瘡百孔了。
乾隆中後期,*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涉案數額從小到大,*案件由少到多。乾隆前期,繼雍正肅殺之後,貪汙案件極少發生。偶有發生,貪汙額亦不大。乾隆前期處理的幾個案子,少者數千兩,多者也不過數萬兩,極少有上十萬者。像提督鄂善收賄銀千兩,即被處死。到了中後期,*案接連爆發,涉案金額成倍、成十倍增長,官員貪汙動輒數萬,十萬,數十萬。乾隆三十四年,一個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