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4 / 4)

nd Urban…Rural Inequalities; 1958…1966?; 刊於J。 Lewis(主編),前引,頁270…271。',相當多的中學、有時僅僅是小學畢業生,寧願待在城裡沒有工作,也不到鄉下去。

當時在政府裡佔優勢的劉少奇和鄧小平主張下鄉運動應該是有組織的、有計劃的、半自願性的,還需限定人數;一場不平等的下鄉運動,矛頭對準城市裡的社會“渣滓”,不過對他們的犧牲,就得作出補償。

劉當初希圖藉此使下鄉運動比較容易讓人接受,結果在文化革命中被批得體無完膚,斥責他在宣揚“下鄉鍍金論”。其實要想讓青年大致上是自願下農村,那就必須消除他們及他們的父母的重重疑慮。毛自己在當年也承認有這些疑慮存在。1964年10月,他向一個外國代表團說:“這些青年是吃蜜糖長大的,趕都趕不走。我們趕他們下農村,他們不肯去”' 顧洪章等,《大事記》,頁49。'。

可能正是這些疑慮使得1960年代初期的下鄉人數顯得比較有節制。政府當局也沒敢抱太遠大的雄心壯志,只是一年作一年的具體計劃。這種務實的態度也表現在制定長遠的下鄉運動規劃上。在1965年8月25日至9月4日專為這個問題組織的另一次座談會上,譚震林將周恩來在兩年前定下的18年內下鄉3500萬青年,降至15年內下鄉1100到1200萬。另外,在該會議的頭幾天,譚宣佈在第三個五年計劃(1966…1970)期間城市裡缺少600萬個職位' 見本書,頁65。',可到了會議結束時,他卻說在那個期間只需安置366萬人' 顧洪章等,《始末》,頁76。'。必須指出,這些人並不只是知青,還有一定數量的社會閒散人員。主要是社會青年、失去工作的人、成功滯留在城裡的農村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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