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吉凶難料。
因為可能是刑事案件,公司被封的第三天,公安局正式拘留冷冰、王茂華、林凱、劉路平、王茜、王世軒六人,關押在北城看守所,考慮此案性質特殊,看守所單獨對冷冰六人進行關押,所幸伙食居住條件還可以,也沒有受到責難。
因為有國家高層督查,案子進展神速,沒過幾天法院就進行了公開審理。
法庭上冷冰對複製公司器官部所做的一切供認不諱,進入法庭辯論後,雙方律師主要圍繞華林生物複製公司是否殺人展開了辯論。
公訴方律師認為,華林生物複製公司利用維納斯女子醫院多餘卵子,注入客戶的細胞核,培育出胚胎,此過程屬於體外人類繁殖,不能適用於以前的法律。體外培育人類胚胎,如果器官成型,有人的外形,則應視為人類,我們姑且叫他‘胚胎人’,也就是說在胚胎3個月左右,就應該賦予他(她)生命權,傷害他(她)就應該屬於違法行為,殺死他(她)就如同殺人,犯殺人罪,是不被允許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華林生物複製公司於2026年3月第一批153個‘胚胎人’,2026年11月第二批265個‘胚胎人’,兩批共計428個‘胚胎人’被殺死,臟器被摘除,這是屠殺,其手段殘忍,史無前例,堪與二戰猶太人集中營大屠殺相媲美,證據鑿鑿,無庸置疑。
華林生物複製公司不是探究細胞分化技術,利用早期胚胎細胞分化為器官,而是利用克隆胚胎技術,培養到4個月,已成人形,再取其器官,其方法本末倒置,誤入歧途,應該嚴懲。
國際法律規定,治療性克隆胚胎培養不能超過14天,華林生物複製公司胚胎培養長達幾個月,超過14天期限,也違反了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