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3 / 4)

小說:中國抗日戰爭史 作者:一半兒

較有復興之可能,故政府於此,亦可和亦可戰,即能在最低限度以上可解決,即可和,否則即可戰。”'《國聞週報》第9卷第15期,1932年4月18日。'

對於“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對日外交方針,汪精衛具體解釋說:“現在國民政府並沒有簽定喪權辱國的條約,所以同時並行一面抵抗,一面交涉。軍事上抵抗,外交上交涉,冀不失領土,不喪主權。在最低限度以下時,我們決不讓步,在最低限度以上時,亦不固作強硬。這是我們共赴國難的方法。……最低限度以上,我們忍受,即是交涉;最低限度以下,我們拒絕,即是抵抗。”'雷鳴:《汪精衛先生傳》,政治月刊出版社,1943年版,第229頁。'

在這裡,汪精衛反覆強調了以“最低限度”為分界線的兩面政策,表明國民黨政府已決心接受一種不平等條約,但這種不平等條,約的最低限度如何,並沒有嚴格的規定。這就為“一面抵抗,一面交涉”付諸行動時,提供了極大的伸縮性。在“一面抵抗”時,汪精衛說:“須知數十年來,中國軍事、經濟,在物質上著著落後,固不待言,即組織上亦幼稚不完備。”'《國聞週報》第9卷第7期,1932年2月22日。'

汪精衛在這寥寥數語中,即道出中國不具備起碼的抵抗條件,不能抵抗的原因和他的“一面抵抗”的根據。因此,“政府為避免戰禍計,已不恤一再遷就日本之要求,始則對於民眾抗日之言論行動稍涉激烈者,均予禁止,繼再曉諭各種民眾團體活動,取消抗日名義,以杜強鄰之藉口。”'《國府宣言》1932年1月30日,《國聞週報》第9卷第7期,1932年2月22日。'

十分明顯,汪精衛極力主張對日退讓,他的所謂“抵抗”,是十分有限的,其目的只是想先“抵抗”一陣子,爾後同“強敵”訂約,這樣既可應付全國輿論,又可避免違背“攘外必先安內”之政策。汪精衛“一面抵抗,一面交涉”對日方針的實質,只不過是把國民黨政府一直推行的妥協依賴外交變換一種說法而已。

此時,軍權在握的蔣介石提出“一面預備交涉,一面積極抵抗”。在方法上,“交涉開始以前,對國聯與九國公約國先與接洽,及至交涉開始時,同時向九國公約國宣告。”“對日本先用非正式名義與之接洽,必須得悉其最大限度。”在程度上,“交涉必須定一最後防線與最大限度,此限度至少不要妨礙行政與領土完整,即不損害九國公約之精神與不喪失國權也。如果超此限度,退讓至不能忍受之防線時,即與之決戰,雖至戰敗而亡,亦所不借。必具此決心與精神,而後方可言交涉也。”'秦孝儀:《中華民國重要史料初編一對日抗戰時期》緒編(1),臺北1981年版,第431頁。'

由此可見,蔣介石也只是主張透過一定的抵抗,實現與日本的“交涉”,達最終與日妥協結束淞滬戰爭之目的,與汪精衛“一面抵抗,一面交涉”的對日政策實質上是一致的。因此,第19路軍奮起抵抗後,國民黨政府對淞滬抗戰採取了兩面政策,一方面為了其本身的利益及應付全國輿論,採取了一些表示抵抗的措施;另一方面為謀求對日妥協,實現與日本的交涉,儘快結束淞滬戰爭,又不惜以釜底抽薪的手段,暗中阻撓和破壞淞滬抗戰。

國民黨政府採取的“抵抗”措施有:

第一、遷都洛陽。

1月29日,國民黨政府和中央黨部決定將首都臨時遷往河南省的古都洛陽。同日,國民黨政府主席林森和行政院長汪精衛聯合發表《國民政府移駐洛陽辦公宣言》,謂:“茲者政府為完全自由行使職權,不受暴力脅迫起見,已決定移駐洛陽辦公……”同時表示要“督勵軍警,從事自衛,決不以尺土寸地授人。”'《國聞週報》第9卷第7期,1932年2月22日。'軍政部長何應欽留京負京滬治安之責,外交部長羅文幹負外交之責。不久,國民黨中央又決定外交由汪精衛負全責,軍事由軍事委員會負全責。

第二、組織軍事委員會。

1月29日,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召開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軍事委員會,任命蔣介石、馮玉祥、張學良、閻錫山、李宗仁等為委員,主持對日軍事。

第三、制定“全國防衛計劃”。

2月1日,蔣介石在徐州召開軍事會議,討論“長期性、全國性”的“抗日作戰計劃”,經過連續兩天的會議,決定了劃分為4個防衛區和1個預備區的“全國防衛計劃”。

第四、組調第5軍增援淞滬抗戰。

淞滬抗戰爆發後,淞滬警備司令戴裁電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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