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憲法”作為實施其統治的最高法律依據外,還堅持不全面改選“中央民意機構”,以保持其政權的“正統代表性”。
所謂“臨時條款”,即1948年5月國民黨當局為發動###內戰而授意第一屆“國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補充條款”,其主要內容為:“總統在動員戡亂時期,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為緊急處分,不受憲法第39條(經立法院透過或追認)或第43條(釋出緊急命令依照的程式)所規定程式之限制”。1949年5月,國民黨臺灣省政府暨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藉口“緊急狀態”、“動員戡亂”的需要,在臺灣全省頒行“戒嚴令”,對人民的言論、###、結社、居住、遷徙、出入境等基本權利全面實行軍事管制。
國民黨逃臺之後,為了“###”特別是維持其“中華民國法統”,“臨時條款”不僅未能在短期內終止,反而授權“國民代表大會”先後四次修訂“臨時條款”(1960年2月,1966年2月,1966年3月,1972年2月),增加了以下主要內容:(1)賦予“總統”、“副總統”連選連任的權力,不受“憲法”規定只能連選連任一次的限制;(2)賦予“國民代表大會”制定辦法行使“創制、複決”兩權,但規定“總統”對於創制案或複決案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集“國民代表大會”臨時討論;(3)授權“總統”設定“動員戡亂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