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地方自治是不完全的民主自治,是集權“中央”統治下的部分自治與準自治。基本上,縣市以下權力結構是民主政治的完全自治體系;省與直轄市有不同程度的部分自治,即議會透過直接選舉產生,而行政首長為集權下的官派。臺灣地方自治也缺乏法律依據,而是以國民黨的行政命令與臨時法令執行。在“中央”與省管轄權高度重疊性的情況下,縣市地方自治在臺灣就具有重要的特殊意義,民選行政首長與民意機構代表具有民意基礎,被賦予了較大的權力發揮空間。
縣市長是由民眾直接選舉產生的地方最高行政首長,掌握了縣市政治經濟資源,具有很大的權力,是各種政治勢力與地方派系角逐的物件。自第一屆縣市長選舉起,各縣市實力派人物紛紛出馬,展開了激烈角逐,在選舉過程中各候選人代表及支持者形成一股勢力,地方派系由此產生。每次縣市長的選舉,也是地方派系權力鬥爭最激烈的時候,每次縣市長的更替就是派系力量的輪轉。縣市長若是派系代表就會對本派系帶來相當大的利益;若不是派系代表,也會在任內培養自己的人馬,形成一種新的勢力,多稱為“縣長派”,可能就是一個新派系的誕生,不少縣市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