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的日本人士以及盟軍最高統帥部民政局的代表。經過兩星期的集中工作後,向國會提出了幾個包括概括性原則的基本修改的臨時議案。這些議案還規定,在新國會集會後,這些議案應予修改。同時,國會同意,在剩下的六個星期的會議時間裡,只有那些為貫徹憲法所迫切需要的議案才予以審議,對這些議案的辯論應加限制。議案的透過,由於在盟軍最高統帥部裡作了程式的安排,變得更方便了。1947 年3 月20 日,一份參謀部備忘錄要求民政局對有關國會的一切事情(包括法律的制訂)負起參謀的責任。這個備忘錄要求總司令部的所有其他各局對提出的任何法律應與民政局協調,以此作為獲得官方批准的條件。因此,民政局對於督促透過懸而未決的法律和溝通盟軍最高統帥部與國會之間所有的官方聯絡,是責無旁貸的。擺在國會面前的實際可用來考慮法律的時間很短促(從1947 年2 月下旬到3 月),而處理新法律的方法又有了發展,這樣,很明顯,國會在這些事情上是無法自由行動的。
新的“國會法”同新憲法所要求的其他一些法律相比,曾被人們較廣泛地考慮過;它是當時所討論的最重要的議案之一。這一法律先在1946 年7月由眾議院的一個專門的臨時立法委員會討論,然後在國會第九十次會議的整個過程中辯論。接著,由一個專門的小組委員會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