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7部分(2 / 4)

律須經盟國委員會正式批准才能在全奧推行,而非納粹化法律直到12 月才被批准。因此,西方國家佔領區的非納粹化工作暫時仍然由各佔領國緊緊掌握,其方式方法各不相同。

1945 年10 月31 日,盟國對奧委員會在維也納成立一個由四國組成的非納粹化工作局,旨在使這項工作取得某種程度的一致。可是還沒來得及考慮問題,費格爾政府成立,情況又起了根本性變化。這就使透過奧地利當局來進行工作,更有其必要了。1946 年1 月10 日,盟·國委員會對這一客觀現實給予某種程度的承認,要求奧地利政府在內務管理局的總的監督與管理下,於兩個月內徹底清洗民事部門上層三個等級中的納粹分子,而且允許該政府自由制定和貫徹自己的反納粹法律。然而,盟國對奧委員會保留權利,撤換國家管理機構或私人企業中的任何一個官員或高階職員,只要他們是進行過直接反對盟國或奧地利民主力量的納粹活動,即使這些活動333 根據非納粹化法律還未一一列入專門專案之內。這一要求所產生的總的效果是把非納粹化工作的執行權從佔領軍手裡移交給奧地利人,但盟國行使自由決定權而採取直接行動的清洗除外。雖然在這一年內盟國委員會有理由抱怨非納粹化行動過於拖拉,但從總理給盟國委員會的定期報告來看,進展還是相當大的。7 月26 日費格爾報告說,奧地利政府從公用事業和工業崗位上撤換了二十七萬名納粹分子。6 月份建立的內閣會議到年底已經“甄別”了大約一萬五千名主要文職官員。在同一時期內,應盟國的要求,有四百零八名重要文職官員和實業家已被撤職,而由奧地利主動處理的約五千餘名。9 月15日,總理報告說,共有三萬九千名奧地利文職官員已被解職或發給年金令其退職,還有二萬六千名尚未處理。年底也有一份類似的報告,談到在私人企業中採取行動的情況,說有二萬五千名高階職員和二萬八千名僱員已被解職。

與此同時,政府著手製定一項新的非納粹化法律,可使整個工作程序按一個恰當的統一標準開展。這項法律最後在7 月24 日由奧地利議會透過,送交盟國委員會。委員會中的蘇方成員反對這個法律中的許多條款,法方成員也多少表示反對,到12 月才取得一致同意,其代價是作了近五十處修改,大大加強了這整個法律的嚴厲性。奧地利政府不喜歡那許多修改之處,因為接受那些修改,簡直要使已經嚴重缺乏有能力的文職官員的情況進一步加劇。但是,當時有人認為,接受修改和透過這項法律是同奧地利訂立和約的先決條件,而訂立和約的談判已定於新年開始,因此修改的內容逐步被吸收到這項法律的新文字中,終於在1947 年2 月6 日被透過了。

這項法律要求對以前的所有納粹分於進行登記,並根據他們在納粹黨內的地位和履歷來一般地劃分為“有牽連”和“較少牽連”兩大類。它還規定按罪行輕重進行懲處的等級。懲治辦法從禁止在某種職業範圍受僱到支付“贖罪稅”,各不相同,而且可以根據犯罪的嚴重程度來決定再罰或不再罰。這項法律的實施交由奧地利非納粹化官員去執行,這些人負責在全國範圍內對一切有關係334 的奧地利人和盟國當局保持聯絡,並對行政機構的非納粹化工作個人負責。

1947 年這項法律的實施,其時間已超過了本書的範圍。但也許應該注意的是,即使在盟國委員會對法律進行修改使它更為嚴格之前,這項法律與臨時政府透過的早期關於這一問題的法律合在一起來看,其總的結構提供了一個重要的證據,說明奧地利政府從最早的時候起就已決心肅清希特勒主義的流毒了。也應該說,1946 年9 月1 日由奧地利當局登記的前納粹黨員或候補黨員不下五十三萬六千人,其中二萬二千七百二十九人是黨衛隊員,六萬一千一百九十八人是挺進隊員。這些人和他們的家屬合在一起,在全體選民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實際情況是,登記的納粹分子數字超過了奧地利最大政黨的黨員數字,因此他們代表著一種潛在的政治力量,對之沒有哪個政黨可以忽視。

(四)君主主義者的活動

在這裡順便提一下奧地利政府經盟國委員會同意對於1946 年初哈布斯堡王族成員在奧地利重新露面所採取的行動。人們普遍認為卡爾·路德維希大公和羅伯特大公在戰爭結束後得到了法國的一些支援,而在奧地利本國,他們的事業在早期受到過奧地利人聯邦同盟的支援。1946 年初,他們在維也納法國管制區內露了面。社會黨報紙立即提出強烈抗議。奧地利政府趕緊重申,前共和國所透過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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