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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三種情形,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這在上一章已經提到,在此不再贅述。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裡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來沒實行過勞動合同制,第一次實行,比如一些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改制後轉成企業,而事業單位以前都不籤勞動合同,在轉成企業以後就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員工籤合同,這就屬於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另一種是國有企業改制後,員工要與原來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領取經濟補償金,然後再與改制以後的企業重新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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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節:三 勞動合同的三種期限(2)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再續訂合同的,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一般來說,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如果勞動者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通常合同到期之前勞動者已經被解除勞動合同了,所以這個條款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勞動者同用人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續訂的話,就應該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除非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案例
某集團公司在《勞動合同法》出臺後,對集團所屬的人力資源管理人員進行了一次內部培訓。培訓結束後,為了考察培訓效果,對參加培訓的人員進行了模擬考試,下面是考試中的一道案例分析題:
假設李師傅是某紡織廠的一名工人。進廠後李師傅與廠裡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此後,工廠一直以一年為週期陸續跟她續訂了五次勞動合同。就這樣,李師傅在廠裡已經連續工作了五年。2008年後,李師傅陸續又與該廠簽訂了兩次一年期的合同。李師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廠裡認為,她工作一直不錯,於是決定跟她再一次續簽勞動合同。
這天,李師傅早上剛到工廠就被廠人事部叫去了。人事經理拿出合同文字來,上面寫好了與她續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
〃我都為企業工作八年多了,勞動合同陸續也續訂了七八次了,能不能別跟我簽有期限的合同,而籤一個無固定期限的,讓我在廠裡幹到退休呢?〃李師傅與人事經理商量著。〃不行,〃人事經理一口回絕了,〃咱們廠裡規定,合同期限只有一年、兩年、三年三種。這次給您續簽三年期的合同已經是最長的一種了,你就別不知足了。〃聽了這話後,李師傅也無話可說了,她覺得廠裡已經對她不錯了。
但她還是擔心:自己現在42歲,三年後合同到期,如果被廠裡終止了勞動合同,到那時,一個45歲的女人,到哪裡去找工作呀?
想到這兒,她鼓足勇氣,又找到了廠長,把自己的真實想法和擔心如實地講了出來,想取得廠長的同情。可是,廠長最終還是從不能為她一個人破例為由而拒絕了她的要求。
請問:廠裡不給李師傅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做法符合《勞動合同法》嗎?
該道試題的答案如下: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一般來說,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無論是勞動者初次就業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還是合同到期後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達成一致,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同時,《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中還規定,有下列幾種特定情況之一的,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與企業續訂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本人不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企業就必須要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第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第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另外,《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中規定:〃本法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