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部分(1 / 4)

小說:再婚書 作者:青澀春天

裡,它甚至成了自己找尋愛情的障礙。沒有愛情,這也是理由。

以無理由為理由的離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為了不破壞彼此曾經美好的回憶。當初結婚的理由只有一條,那就是愛,而激情過後的平淡生活和家庭瑣事卻消磨了愛情。與其讓愛受苦,還不如解翅讓其高飛。

看來,男人女人們就算是高舉著“無理由離婚”的牌子,但萬事皆有因由。無理由離婚也是一種藉口,是愛在無疾而終後的一種自嘲。

女人的漫長“突圍”路(1)

眾所周知,在古代婚姻關係中,女子總是處於劣勢被動地位。結婚要男方主動派人來說媒,事成後等待迎娶。締結姻緣後如果男方不滿意,女子也就只有等著被休了。在七出、義絕、和離三種古代離婚方式中,七出完全是針對女性的,義絕與和離雖然男女通用,但幾乎也都是為丈夫休妻服務的。即便和離看起來是雙方態度一致而和平離婚,但在古代,願意離婚的女人又有幾何呢?當然,婦女在特殊的情況下,仍舊有要求離婚的權力。

起初,婦女要求離婚的理由大都很隨意。比如漢代妻子要求離婚,有的是因為丈夫品行不好,有的是因為丈夫沒錢又不爭氣。儘管婦女主動請離不為民間所接受的,官方也並不鼓勵,但是婦女主動要求離婚的權利還是予以了保護的。隨著有關立法的發展,對婦女主動要求離婚有了相應的法律規定。其中,根據立法與實踐,婦女可以在丈夫縱容或強迫妻子與別人通姦的情況下要求與丈夫離婚。

一直以來,在男權社會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財產,丈夫有任意處理妻子的自由,但這個自由僅限於你要不要她。如果丈夫強迫妻子出賣肉體,將其當作賺錢的工具,是被法律和習俗所不容的。一旦丈夫做出了這種有悖倫常、有傷風化的事情,很可能面臨被強行離婚的危險。

根據史料記載,官方對丈夫強迫妻子賣淫做出懲罰最早出現在元朝。根據元朝律法規定,如果丈夫縱容或強迫妻子賣淫並以此謀取錢財,要挨八十七個板子,此外還要強行離婚。

在元大德年間就發生了一例丈夫強迫妻妾賣淫的案件。案件的被告方王用每天一早就讓妻妾出去賣淫掙錢,直到晚上才讓回家。他還規定了妻妾每天必須賺錢的數量,達不到這個數量還要棍棒伺候,嚴刑拷打。他的妻妾長期生活在精神和身體的雙重壓迫下,漸漸不滿丈夫的所作所為,一怒之下將王用告上了官府。官府將王用捉拿歸案,但偏巧此時趕上朝廷大赦,王用在監獄待了幾天後被釋放了。不過,王用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律法,離婚是免不了了,妻妾二人終於脫離魔爪,重獲自由,回孃家去了。

明清兩代律法對丈夫縱容或強迫妻子與人通姦也有明確的規定,縱容者要杖九十,強迫者要杖一百,並判離婚。妻子在受丈夫強迫與人通姦時,有權力將丈夫告官,要求離婚。由此可以看出,明清兩代還比較注意保護婦女的人格尊嚴,和唐宋兩朝相比這是一大進步。

女子在丈夫強迫自己賣淫換取錢財時可要求離婚,但對於丈夫將自己典借、租賃他人為妻則是無能為力。東西是有價值的,人也應該有價值,但不知道古人對價值這個詞彙如何理解,至少在古時典妻這一現象裡,面對女人的價值只能用淒涼兩字形容。

典妻,顧名思義就是典當自己的妻子,又有承典婚、租妻、典妻婚的叫法,是買賣婚姻派生出來的臨時婚姻形式。這種婚俗形式以男方用財物租用已婚女子做臨時夫妻為特點,絕大多數情況是租借方已婚無子,為了後繼有人所以租用妻子來生子延續香火。當然也有以荒淫取樂為目的的。一般來說,租借方家底殷實,而女方則是家境貧困,丈夫因無力維持生計,只能同意將妻子按一定期限典當給別人。妻子在商定的時間內成為他人的妻妾,期滿妻歸原夫。

女人的漫長“突圍”路(2)

一般來講,丈夫典妻這種事事先都不讓妻子知道,不和她商量,即使妻子知道了,同意不同意都不起決定作用。在當時社會,婦女一旦嫁給男人就成了丈夫的私有財產,掌握了她的生殺大權。

典妻這一現象萌芽於南北朝時期,那時被稱為質妻或僱妻。所謂質妻,就是把自己的妻子轉讓給他人為妻,換取一筆錢,到了約定時間,要回妻子,送回原款。這種形式有點像典當,將妻子典當給他人,等自己有錢的時候再贖回。而僱妻就是僱主支付僱金給女子的丈夫,在約定的期限內讓該女子作為自己的臨時妻子,到期再將女子送回給丈夫。到了宋朝,商品經濟發展,典僱妻子的現象更為普遍。宋哲宗在位期間,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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