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堂屋裡,能漫過膝蓋。以前兩家關係好,倒也無所謂,後來關係鬧僵了,就出了問題,張老漢告到衙門,蔡大人發和息票讓我和宋翔宇我們兩去調解。先後去了三次,前兩次說得好好的要江家自己出錢修一排水渠將雨水排到外面,可後來王家不幹,非要江家拆掉一部分屋簷,退出他們家牆外。”
孟天楚插話道:“那屋簷如果能退回幾尺,退出張家院子外,倒也是個徹底解決辦法。”
王譯道:“是啊,可問題是江家那房子先修,是貼著他們宅基邊上修的,而張老漢家的院子也是貼著張家宅基地邊緣修的,故此屋簷伸進了他家的院子,如果要拆掉屋簷退回去,要想完全退出張家院子,就只能將這一面的所有屋簷全部砍掉,那雨水就會直接淋到牆上,因此江家當然不幹。”
這涉及到民法地基上層空間權問題,中國古代重刑輕民,所以民事法律問題很多都是稀裡糊塗的,規定很粗糙,加上儒家重義輕利思想的影響,民事案件大多以調解解決,調解其實就是對權利的放棄來追求“義”,這在西方天賦人權思想下是不可想象的,所以被稱為“東方經驗”。
孟天楚刑警學院學過民法,不過也都是一些基本的東西,這空間權也只是一知半解,更何況這是儒家思想盛行的明朝,不可能深究這些注重權利的現代法律問題。
對於相鄰關係,現代民法也講究處理時要“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所以,孟天楚也準備用這個原則處理今後自己遇到的民事案件,包括張江兩家屋簷排水案。
孟天楚道:“江家當時修建房屋的時候就應該想到屋簷的排水問題,他貼著宅基修建,這屋簷當然就會伸到人家地界裡去,這江家無理在先,當然,房屋已經修好了,因為屋簷排水就拆掉房屋重修顯然不可能,將屋簷縮回他自己的地界又會被雨水淋溼牆壁,因此,你們想出的讓江家出錢在屋簷下建一個排水渠,將雨水排出去的確是最可行的辦法。”
王譯一拍大腿,大有知遇之感:“就是嘛,連先生都這麼說了,那咱們的處置還是妥當的,可張家偏偏不幹,不,準確地說是先答應了,後來又反悔,肯定是錢塘縣沈乃春沈知縣給他們出的餿主意,存心讓我們老爺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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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釗道:“王捕頭,好在先生是自家人,這等無根據的話,以後還是不要說了的好。”
王譯急忙躬身答應,續道:“我們去第三次調解的時候,張家非要逼著江家拆毀屋簷,兩家鬧了起來,這張老漢的大兒子張老大沖上去就要打江家的人,被我一把拉住往回一拽,他站立不穩一交摔倒,後腦勺正磕在一根長條板凳上,噯喲直叫痛。當下一檢視,後腦勺起了一個大包。”
正文 第73章 罪責
宋翔宇插話道:“這事其實也不怪王捕頭,當時兩家情緒都很激動,尤其是王家,弟兄五六個都摸拳擦掌要上去動手,若不說王捕頭拽開,兩家非打起來不可,摔倒也是他自己站不穩摔倒的,怎麼能怪王捕頭呢,弟兄們都覺得很冤枉。”
孟天楚點點頭,問道:“這張老大除了後腦勺撞在板凳上那一下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受傷?當時雙方打起來沒有?”
王譯搖頭道:“當時是在張老漢家院子調解的,那院子是泥土夯實的,比較平整,張老大也只是撞到了後腦,後來忤作反覆檢查,也沒發現屍體有其他傷痕,所以王老漢家才死活認定是我拽倒張老大那一下將他撞死了,要我陪燒埋銀還要治我的罪。”
孟天楚道:“你身為捕頭,見到兩家準備互毆,當然要出面阻止,這是你的職權,是無可厚非的,不過,你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如果失手殺人,同樣要處罰的,《大明律》規定:‘若過失殺傷人者、各準鬥殺傷罪、依律收贖、給付其家’。所以,如果查證是你拉倒張老大,是他頭部撞擊板凳受傷致死,要定你‘鬥殺傷罪’,當然,可以贖刑。”
王譯小心問道:“要……要多少銀子?”
“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
王譯啊了一聲,他捕快一個月工食銀只不過七百文,這十二兩多銀子差不多要用掉他一年半的收入,當然很是心痛,不過,更是覺得委屈,如果真是自己那一拽導致的,那這錢也該出,但在他看來,腦袋撞一個包這種事情多了去了,怎麼會死人呢,再說自己還是為了阻止雙方打架才失手將他拉倒的,覺得很冤枉。
孟天楚對蔡知縣道:“現在當務之急是要查清死者死亡真相,請東翁將王老漢和他二兒子叫進來,商討解剖查案之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