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國語》雲:“同姓不婚,懼不殖也。”講的都是此理。這一說法,從優生學上講是有道理的、有意義的。血緣相近的人通婚於後代人的健康不利,這是有科學根據的。另一種說法是,同姓人結婚會帶來災亂。《國語》雲:“娶妻避其同姓,畏災亂也。”佤族人認為同姓結婚是“亂來”,同姓人結婚會得罪“天”。“天”會因此而懲罰人。比如,“天”會降災禍,讓人和牲畜死掉,讓穀子長得不好,讓雨下得太多或者太少,讓雷擊劈人等等。這種“天”的懲罰不止是加之於當事人雙方,而且還要加之於全寨人或一地區的人。因此,若有同姓結婚者,要受到雙方的族人和寨中人集體的嚴懲。對他們或者抄家,或者趕出寨子,或者罰他們掃寨子、剽牛請全寨人共吃,或者要他們祭鬼,求“天”饒恕。祭鬼時將牛頭劈做兩半,示意二人永遠不得來往。有的還逼迫他們與狗同餐,以示他們的行為與豬狗無別。可見,同姓不婚禁忌在有些民族中仍是很嚴厲的。同時這種災亂說也反映出了圖騰時代亂倫禁忌中亂倫恐懼的一些思想遺蹟。另外
,還有一些形象化的說法。例如麗水地區畲族對同姓不婚的習俗,只說“竹節不分,同姓不婚”。道理還是指的同姓一體的含義。對於這些同姓不婚的原由,呂思勉先生曾在《中國製度史》一書中談了自己的看法。他認為“其生不蕃”、“則相生疾”並不是最原本的理由,而是後來所附益的。最原本的理由還是像《禮記?郊特牲》中所說的“娶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因為“群之患莫大乎爭,爭則亂。妃色,人之所欲也。爭色,致亂之由也。同姓為婚,則必爭,爭則戈矛起於骨肉間矣”。這似乎又是將同姓不婚的原由歸之於色慾和嫉妒心的避諱之上了。雖然,這仍是與亂倫禁忌很相彷彿的。除此之外,筆者還以為,同姓不婚當與原始社會的掠奪婚,以及後來買賣婚的遺俗影響是有著連帶關係的。這兩類婚姻都可說是“外向型”的。當母系社會為父系社會所替代,而父系社會中男性血統又有家庭承繼觀念時,向姓外發展也就等同於以往的向氏族外發展了。財產的私有化及按男性傳承遞繼的社會經濟制度也會促使和激發男性向姓外擴張的野心和要求。而女性,則終於淪為這種婚姻制度下的男性附屬品了。
有資料表明,中國漢族、佤族、畲族、阿昌族、鄂溫克族、彝族、錫伯族、達斡爾族、布朗族、蒙古族、基諾族、滿族、景頗族、白族等許多民族都有同姓不婚的習俗。在此俗盛行的時期裡,違禁者是要受到嚴厲的懲罰的。
基諾族中,有的村寨,在實行族外婚,同姓不婚的原則之下,還要求同一“長房”內絕對不能通婚。“長房”是基諾族居住的一種竹樓。是一個父系大家庭集體居住的“大房子”,最長的可達六十多米長。“長房”內有象徵大家庭的總火塘。房子中間是通道,兩邊有各個小家庭的小火塘。各個小家庭有自己獨立的經濟,各有各的柴米用具。直到上世紀六十年代,“阿車造”、“阿勒勞”、“喔倉”等四個姓氏,還保留著聚居“長房”的習俗。一座“長房”內絕對不能通婚,這是基諾族的古老規矩。雖然,同住一座“長房”的並非都是同姓,例如姨表兄弟姐妹之間,若分住兩座“長房”,通婚是不被禁的,但是,住同一“長房”,便成為一家人,絕對禁止通婚。畲族、白族等又有同姓同宗與同姓異宗之分別。同姓同宗不婚。同姓異宗,又稱同姓不同香爐者可以通婚。但是同姓異宗結婚的比較少見。
現在,由於姓氏觀念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尤其是一些姓氏已經不再是同一血統的標誌了,所以同姓不婚的禁忌也就不那麼嚴格了。就漢族來講,雖然同姓結婚仍有所忌諱,但人們直接關心的是血緣關係的遠近而非姓氏的異同。這,實際上更具有科學性。
第二部分
第19節 擇婚禁忌(2)
在中國,也有一些民族是實行同姓為婚的習俗的。“據史書記載,很早以前土家族曾有過‘同姓為婚’的風俗,後來才逐漸改變的”(參見《西南民院》1981年第2期)。還有一些民族由於種種原因也實行著某種有條件的同姓通婚習俗。例如廣西苗族就是如此。當地苗族人居住在高寒山區,形成小集中、大分散的分佈局面。有的寨子都是同姓人,寨子裡的人又不願遠嫁,加上苗族只實行族內通婚,所以往往在戀愛、婚姻問題上造成了實際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就採取“拔散”的手段來解決。透過一些儀式,由村寨的頭人宣佈從某年某日開始,實行同姓婚姻的決定。然後,來參加儀式的人們便殺一頭帶花斑的牛來聚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