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而是在現實中每天都發生這樣的事情。社會上還有很多因無法交納1000萬韓元(摺合人民幣48260元)解約款而過著不情願的生活的演員。”
要麼選擇事業停滯和倒退,要麼選擇就範於老闆。對演員和明星來說,很難再有其他選擇,當然,以死亡抗爭除外。張紫妍選擇以死抗爭,但活著的女演員中肯定有不少選擇乖乖就範的。
不靠法律,明星根本沒有資本與大人物,與經紀公司抗衡。有人會說韓國還存在著明星公會組織,可以讓其出面。但更多的人不知道的是,明星公會組織,撐死了也只能解決一下明星之間的糾紛,要真的牽扯到明星與經紀公司之間的糾紛,他們根本就無法過問插足。
比如當初HOT成員被打,就沒看到什撈子的明星公會、藝人公會組織出來為其出頭,最終和S。M公司鬧得不歡而散。
在強勢面前,這些明星公會沒有絲毫與其抗爭的能力,再加上某些明星不團結,只懂得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死活,愈發造成明星公會的無用。
而且迫害明星的,潛規則女藝人的,下到經紀公司、投資外商、電視劇導演、製片、廣告商,上到報社老闆、金融界、政法界等社會上流人士,甚至連國會議員也牽涉其中。
可想而知,在這些掌握實權的人面前,藝人還有什麼可以反抗的資本。
要徹底解決娛樂圈的髒髒齷齪事情,只有道德尺度是遠遠不行的,所以必須要立法。只有有了法律的,藝人得到了道德、法律、社會、國家的保護,才不會深陷其中,而有了法律這把利劍懸在頭頂,心懷鬼胎的人也會收斂起來。
只是這一切說說簡單,但真的做起來確實難上加難。一旦立法,那牽扯的事情就太多太多了。這不是一天兩天就能完成的,這是一項長期xìng的工作,每一條法律都需要透過國會的議論、表決,只有得到了大部分國會成員的同意,才能立法為案。
想要一下子改變早已被潛規則瀰漫、根深蒂固的娛樂圈不良風cháo,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所以這《藝人保護法》才一拖再拖,直到了2012年,也才完成了一個草案,沒有真正的行程一個健全的保護法。
鑑於國內形勢,韓國zhèng fǔ也不得不動用強硬的手段,文化部高調宣佈,自6月1rì起,韓國全國實行《藝人保護法》。
6月1rì10點10分39秒,當發言人宣佈這則訊息後,整個韓國一片靜悄悄的聲音,隨即全國譁然。
這是一個歷史xìng的時刻,不亞於某一次的變法,某一代的改革。韓國成千上萬的明星,走上街頭,擁護《藝人保護法》,遊行,發洩著心頭的喜悅。據不完全統計,這一天,全國各地都有明星帶頭的遊行活動,一陣歡聲喜悅,可見以前被經紀公司牢牢壓迫的明星們,終於可以“鹹魚翻生”了,從此就可以翻身做主人了。
關於《藝人保護法》的內容,雖然還不健全,有待後期增加改進,但其中已經包括了取締奴隸合約、嚴禁Anti組織在現實中對明星造chéng rén身傷害,再次限制了各個經紀公司招收練習生的年紀規定,強硬的命令經紀公司立即與旗下藝人重新簽訂合約,不得以兩份合約來忽悠(明面上的一份,暗地裡的一份),否則將受到嚴厲的打擊。
《藝人保護法》還規定了對藝人進行人傷害的Anti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與刑法責任是不矛盾的,也就是說,Anti在攻擊藝人,造成藝人人身傷害後,將受到雙重的法律制裁,這對打擊Anti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越是嚴厲的律法,就越能讓人產生畏懼。
《藝人保護法》的出**,大大的提高了藝人在社會上的地位。在同樣受惠的情況下,女藝人就比男藝人獲得的庇護大的多了。女藝人們,不用再受經紀公司、投資者等人的欺凌,她們終於可以堂堂正正的做人了。
對於潛規則,《藝人保護法》中也提及了。為了打擊潛規則這種破壞行業的不安定元素,《藝人保護法》中強硬的規定,如果脅迫、威逼、利誘藝人與其發生關係。不管是誰,只要被證實的,將被處以“化學閹割”。而這一條,就是針對女藝人的保護條例。
“化學閹割”,始於美國。是對男xìng**罪犯注shè一系列雌xìng荷爾蒙藥物使其失去**。2003年以來,一些國家也立法對一些諸如強…jiān…**的罪犯進行化學閹割。2010年6月29rì,韓國國會舉行全體會議,透過了“對於以兒童為物件進行xìng犯罪者,為了防止重犯或者習慣x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