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完庭審的組成人員後,接著依據刑訴法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詢問秦良玉是否對合議庭組成人員以及公訴人申請回避。在得到秦良玉不迴避的答覆後,便開始宣講作為被告人的權利。
如自辯權;提供證明自己有、無罪,罪重、輕的證據權,申請新的證人到庭或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察的權利;以及在法庭辯論結束後,被告人享有最後陳述權。
亙長而又繁瑣的介紹和詢問過後,田仁和宣佈:“現在開始進行法庭調查!”
在宣讀完法庭調查階段,控辯雙方應當遵守的規則後,便到了公訴人宣讀起訴書的階段。
寧遠開始宣讀起訴書,“海濱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1998】27號,被告人秦明月,女,24歲。。。。被告人秦明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於XXX年XX月XX日被海濱市公安局刑警支隊刑事拘留,同年XX月XX日經海濱市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該局刑警支隊執行逮捕。”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秦明月於XXX年XX月XX日XX時許,在其居住地海濱市潼關路XX號XX別墅區XX號被刑警查獲。刑警當場從上述地點起獲毒。品12份,經海濱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上述毒。品中有XXX等,總重量54kg(毒。品均已收繳)。經查,存放毒。品的別墅,屬被告人名下房產。”
“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間,秦明月單獨從事販賣毒。品活動,將其持有的海Luo因等毒。品分多次轉賣給黃勇富(已另案處理),具體分述如下:1、秦明月以在校學生身份為掩護,從包養她的男人李強(已另案處理)處獲得毒。品,XXX年以來先後分四次販賣給黃勇富,每次均在李強的酒吧、KTV歌房進行現金交易。”
“據黃勇富交代,第一次秦明月是將毒。品放置在一個XXX牌子的密碼箱中,交易的毒。品數量約合12公斤,以每克480元進行交易,黃勇富當場支付其現金576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1、房產證明、發破案經過、冰Du、海lUO因等物證、書證;2、證明人於奇、劉玉達、宋子棟等人證言;3、被告人秦明月、李強、黃勇富、於琳(本案開庭前因心臟驟停,已亡)、範剛、祁易同供述和辯解;4、海濱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XXX號理化檢驗鑑定報告;6、視聽資料(光碟2張)。”
“本院認為,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高達一千克以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之規定,依法應予嚴懲。”
“被告人秦明月販賣毒。品,數量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綜上二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秦明月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犯、協助警方破案等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宣讀完起訴書,表情中始終除了嚴肅便看不到別的情緒和變化的寧遠,向秦良玉掃視了一眼,眼神中有惋惜和一絲不明的歉意,而後才垂瞼靜靜地坐下。
待寧遠坐下後,田仁和看向秦良玉道:“被告人秦明月,剛才公訴人宣讀的起訴書指控的事實與你收到的起訴書一樣的嗎?”
在寧遠宣讀起訴書的時候,雖然秦良玉並不是非常清楚那起訴書中所引用的法律條款具體是怎麼一回事,但透過寧遠左一個“應予嚴懲”,右一個“追究其刑事責任”,便知道檢察院對自己指控的罪責不輕。
之前檢察院來提審她時送達給她的起訴書,她憑著過人的記憶力,早已爛熟於心,聽到田仁和問自己,便無奈地答道:“一樣的。”
“被告人,起訴書指控你的罪責和事實是否屬實?你有什麼說的沒有?”
褚德重趕忙道:“秦將軍,趕緊說起訴書指控您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不成立,還有販毒的事實不清楚,您不知道那密碼箱中的東西是什麼,還有,您只送過一次!”
秦良玉想起馬依風之前對自己說的話,趕忙按照褚德重的話回覆道:“起訴書中指控我非法持有毒。品罪,我認為這個罪名不成立。”
“首先,那棟別墅雖在我的名下,但卻是李強贈與我的,案發前,他一直與我同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