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一章 風風火火來改革(2 / 3)

小說:重生一九零二 作者:樣樣稀鬆

枝。再者,兵工廠的規模尚稱齊整,然而住屋多廠房少,槍彈兩廠空氣不甚流通,夏間暑氣蒸灼,各匠之病不到工者十之四五。製造軍械的原料,也大多來自外洋,因此產品價格昂貴,造不如買倒是很契合。

改造、整合,陳文強對廣東兵工廠的機器裝置還算滿意,畢竟是新購置的,沒有什麼大毛病。而他最感興趣的還是兵工廠的匠目,也就是技術骨幹。其中曾赴德見習製造工藝三個月(這三個月的見習是以購買德國機器為條件的)的留洋技工更是為陳文強所看重,不惜重金予以挽留。

把廣東兵工廠搬遷至瓊州,無疑使陳文強完全控制了軍火的生產和供給,而輔以科學管理後,創造效益也將是很快便能見到的事實。

搬遷兵工廠的同時,陳文強將兵工廠的數處土地發賣,又籌資兩萬元,投入黃埔船局,除剛剛大修並建成的三座石船塢外,再新建兩座大型水泥船塢,並擴建碼頭;又整修機械,聘請技師,重開維修、造船等業務。

其實,陳文強接手黃埔船局已經有大半年的時間,柯拜、錄順兩座石船塢經修理後可供兩艘千噸級輪船同時入塢,也可合供一艘五千噸的輪船進塢修理。但隨著輪船尺度和噸位的迅速增大,三百英尺以下的船塢,已不能滿足需要。所以。陳文強與德國伏爾鏗造船廠合作,對船廠進行改建、擴建。並從香港招收華籍技工,首先開始製造兩艘三千噸級商用輪船。

為什麼不造軍艦而是商用輪船,而且擴建船塢以修船為要,自然是關係到錢的問題。商用輪船是聯合航運公司下的定單,修船也是馬上能見到收益的,造軍艦那就是白扔給廣東水師了,官府哪有錢給陳文強。

現在陳文強把黃埔船局、水雷局、魚雷局全部收到手中,兩艘三千噸級的商用輪船也出廠一艘。另一艘再有月餘也能下水試航,賺到的錢已經夠這三個局一年的維持費用。

兵工廠、製造局這兩個產業安排完畢,陳文強又把鹽運使的職權充分使用。派人巡視廣東各鹽場,裁撤冗員,實行現代化的生產和管理辦法,提高產量和質量,降低成本。同時,陳文強開始在智囊團的策劃下,改革廣東鹽政。

說到鹽政,在整個清朝時期也進行過數次改革。但官場的*,監管的缺失,朝廷對利益的追求。使鹽政由綱法而變為票法,經過數十年的流變,卻重新迴歸到綱法的舊路上。

而通常來講,制度變遷有兩種型別:誘導性制度變遷和強制性制度變遷。綱法在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既得利益集團對現存制度有強烈的需求,這是制度的鎖定效應,即制度的路徑依賴模型。在這種情況下,靠自發的需求誘導制度變遷,是不能夠實現轉變的。這種鎖定狀態的打破必然要依靠引進政府的強制性行為。

陳文強有勇氣,有魄力。但對改革也慎之又慎,只是在廣東試行鹽政改革。

首先是廢鹽引而行鹽票。使鹽業向更多商人開放。只要到鹽政衙門領票就能經營,鹽業行銷的地界大大拓展,來去自由。官府按票加稅,持有鹽票越多的商人,稅負越高。

其次是官運商銷,利用廣東的沿海優勢,僱用聯合公司的輪船,將鹽批次運至各沿海港口,各鹽商可憑票在就近港口倉庫領鹽。

再有一項則是官督商銷:由鹽運使衙門主持,召集各地鹽商抽籤選出鹽商協會,與鹽運使衙門確定加價額度,大致以二成為最高限價,以鹽場出鹽成本為最低限價,儘量避免惡性競爭,形成大商吞小商的壟斷局面<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最後一項改革措施則是廢厘為稅,有票運鹽,在廣東境內各厘金局不再收費,減少運鹽成本和盤剝環節。

縱觀有清一代的鹽法變革,無非是在綱法(鹽引)與票法之間遊走。票法之精髓,當在商人持票運鹽,自由競爭,不得世專其利。故票法之利,利在小商小販,小商多則大商不能壟斷,商無壟斷權力,惡習必少,官場積弊亦少,浮費得以減輕,本輕利厚,因而運銷兩旺,官府、商人與民眾各得其所。

事實上,陳文強的改革措施有創造,卻也有抄襲。但他和智囊團的策略,在很大程度上革除了綱法的積弊,也彌補了票法本身的致命缺陷,更使官商勾結的機會大大減少。

不管你是大商人,還是小民販,只要在各地鹽運使衙門持銀領票,領到的鹽的價格幾乎是相同的。規模化的運輸和就近取鹽減少了個人運輸的成本,廢厘為稅減少了盤剝環節,限價最大程度地避免了惡性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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