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問題。杜志強和郭鍊鋼的恐嚇sāo擾黃苗苗的行為雖然讓人恨得牙根發癢,但是如果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條文來說,他們需要承擔都後果卻又非常輕微。第一是因為他們恐嚇黃苗苗並不是為了勒索錢物,只是讓黃苗苗承認她曾經“做過”某些事情。第二就是就他們目前的行為來看,還沒有對黃苗苗造成什麼嚴重的影響,更沒有對黃苗苗造成什麼人身傷害。因此就這兩點來說,杜志強和郭鍊鋼的行為和情節還構不成刑法處罰的要件,除非是南群生這邊再發現杜志強其他方面都犯罪行為並找到證據,否則單單就sāo擾恐嚇黃苗苗的行為,即使南群生把材料移交給,那邊會同意批捕嗎?即使同意批捕,法院審理的時候又怎麼去判刑呢?無法律依據啊!還有一個關鍵就是,這件事情如果上來法庭,作為當事人之一,黃苗苗都行為豈不是曝光了?即使法院審理的時候,會考慮到保護未成年人的隱si,但是黃苗苗的父母作為黃苗苗的法定監護人,是必須要通知到的。這樣一來,當初保護黃苗苗的行為豈不是變得毫無意義?黃苗苗面對著更大的羞辱,會不會再次萌發輕生的念頭呢?
可是如果僅僅是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來處理這件事情,那也無非是對杜志強和郭鍊鋼處以治安拘留,這個治安拘留都最高期限是十五日,即使是合併執行,也不能超過二十日。杜志強用這樣卑鄙無恥的手段來對付林遠方,已經遠遠超過了林遠方所能夠容忍的底線,但是後果卻僅僅是被拘留十幾天,豈不是太便宜這個畜生了?而這樣輕微的處罰,豈不是對那些躲在背後準備對林遠方耍yin謀詭計的敗類們的變相鼓勵?到時候他們說不定還會拿出下作的手段,做出更不堪的事情。因此,不對杜志強進行足夠的懲戒,就不足以維護林遠方的權威。
這方方面面的考慮,林遠方當然是不會說的,該怎麼辦,就看南群生自己的領悟了。現在看來,南群生領悟得非常到位。
在這裡,有必要提一下這個勞動教養管理制度。勞教和勞改,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是裡面的含義卻差別巨大。勞改也就是勞動改造,是針對罪犯而言,是把罪犯投入監獄等場所從事生產勞動,進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和技術教育以加以改造的一種刑罰措施。換而言之,也就是說勞動改造是針對罪犯而言,而只有經過法院審理確認有罪的人才能夠被稱之為罪犯。也就是說,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是無法對一個人採取勞動改造措施的。
但是勞動教養卻又不同,它是指將那些違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送入勞動教養管理所或者場進行強制xing勞動教育改造的一種行政措施,針對的物件是那些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把罪犯投入勞動改造需要經過人民法院按照刑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法律條文的規定進行依法判決。而對違法人員實行勞動教養,則不需要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而是由機關決定對某些違法物件採取勞動教養措施之後,將案件材料上報給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來審查決定。勞動教養都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對於其中存在有抗拒教育改造情形的,到期後還可以延長一年。
就拿杜志強的情況來說,在沒有掌握他有其他犯罪行為的前提下,單單就他和郭鍊鋼恐嚇sāo擾黃苗苗的行為,是無法讓法院判刑的,但是如果機關以杜志強尋釁滋事為由,決定對他採取收容教養措施,卻完全沒有任何問題。按照國朝的國情,別說是一個g分局,就是一個派出所,也完全可以決定對某個人採取勞動教養措施。至於說上報到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查,多半是走一個形式,由於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主要是以司法機關人員為主,對於機關上報過來的勞動教養案件,很少有駁回去的。更何況省會的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還是由李樹文擔任。即使杜志強對勞動教養的裁決不服,申請複議,有李樹文坐在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一把手的位置上,又怎麼可能翻盤呢?
南群生自從認識了林遠方之後,從來沒有見林遠方因為什麼事情發過怒,直到今天上午他在接林遠方電話的時候,才第一次見識到林遠方發怒的情形,可見林少對杜志強這個王八蛋的下作行為有多麼痛恨。因此不用林遠方吩咐,南群生就考慮好了怎麼處置杜志強。即使杜志強這個王八蛋沒有其他犯罪行為,也要把這個王八蛋送到勞教所勞教三年,到期之後,再給他定一個抗拒教育改造的罪名延長個一年。讓這個王八蛋在勞教所裡住上四年,跟再監獄裡呆四年沒有什麼區別。
所以,南群生雖然只是簡單地提到李樹文兼任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