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事情發生之後,吳哲曾經警告過彭商,幾次。
是彭商不聽警告。
三個小時以前—
“陶律師……”阮新梅被突然出現的人嚇了一跳,她現在是成夜成夜的睡不著,但自己的病房突然出現兩個男人,她還是嚇了一跳,她沒有見過陳滔滔,都是陶克戴來醫院問她一些細節的。
“這位是陳律師,吳哲二審的辯護。”
“陳律師……”阮新梅的話還沒有落地,陳滔滔就開口了。
“你的丈夫知道你被強口以後,去警告過彭商對嗎?”
阮新梅有些茫然的看著陳滔滔,吳哲怎麼可能……
陳滔滔有些不耐煩,他最討厭的物種,二百五,傻子,缺心眼子,就目前來看……
“是的,我丈夫警告過彭商。”
阮新梅快速的道,是的,陳滔滔說她才想起來,那時候彭商只是騷擾她,吳哲曾經警告過彭商。
阮新梅快速的講著,不是因為心中有牽掛的人,她早就活不到今天了。
陳滔滔低下頭,阮新梅往後退,她不知道陳滔滔要做什麼,下意識的行為,陳滔滔說:“被害人對本案發生存在明顯的過錯,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屢屢刺激而又不聽警告的情況下才做出本案行為。”
“……是,我丈夫警告過彭商<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reads();</script>。”
陳滔滔站回,整理整理自己身上的衣服。
“晚安。”
陶克戴要和阮新梅把話講清楚,他不是陳滔滔,利弊都要講清楚,一旦出了漏子,倒黴的人是誰,你清楚我清楚,有些話不需要講那麼明白的。
吳哲翻供勢必就要重新問詢,陶克戴的作用呢,就是講會被問及到的問題一一告訴吳哲,如果他夠聰明的話,他也許會有一線的生機,自己笨那就怪不得別人了。
所以才有了陳滔滔接到電話,吳哲的測謊沒有過。
吳哲案二審現場。
陳滔滔認為原審法院認定吳哲與彭商在本案的作用沒有明顯的主次之分,量刑明顯不公不當。
其二:被害人對本案發生存在明顯過錯,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屢屢刺激而又不聽警告的情況下才做出本案行為。
“本案是因被害人導致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被害人強行與上訴人妻子發生XX為,惡意破壞上訴人的家庭,導致上訴人家庭支離破碎,並對上訴人的警告不予理會,嚴重激化了上訴人的心靈,才導致上訴人做出的過激行為,試問家中如果發生如上的之事,誰人可忍受?我要強調的一點是,對於被害人的行為,上訴人在案發前並不是沒有警告,而是警告了被害人多次,請注意,這是比那些沒有交涉、沒有徵兆的殺人案件社會危害性要小,被害人對於上訴人的警告完全不予理睬不當回事,這才激怒了上訴人,最終導致本案不幸發生。”
“原審法院只是認為被害人與上訴人妻子阮某某存在不正當關係是直接引發本案的因素,對上訴人在量刑時予以酌情考慮,我方認為被害人對本案發生存在嚴重的過錯,是直接引發本案的重要因素,在對上訴人量刑上減輕處罰的幅度應該很大,元神法院判處上訴人無期徒刑實在過重,應該為判處有期徒刑。”
“結合本案案情,被害人存在嚴重過錯,並且過錯在先,上訴人吳哲在本案中的行為屬於罪行嚴重但不屬於罪行極其嚴重,故對上訴人吳哲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上訴人系初犯、偶犯、歸案後認罪態度良好,有深刻的悔罪表現,原審法院遺漏了採納該條意見,屬於不當。”
“既然原審判決十八頁第二段採納律師觀點即認定被害人對引發本案有責任,那麼被害人也應該承擔一定比例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判處被害人不用承擔本案民事責任,屬於錯誤。”
“綜合以上本案事實和情節,原審法院判處上訴人無期徒刑量刑是在太重,懇請二審法院全面審查本案,對上訴人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也好讓上訴人早日迴歸社會,重新做人,回報社會!”
吳哲的案子,是一個辯護成功的案例,最終由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十年。
“陳律師最近有沒有看一個叫明月的案子……”
陳滔滔離開法庭,結果是他早就猜想到的,沒有驚喜沒有意外,儘管吳哲的測謊沒有過,他依舊將這件案子拿了下來,這是他處罰的最後一件案子,如果接下來他對法官沒有任何藐視的話,也許將來他就不需要為這些人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