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部分(3 / 4)

小說:色經 作者:笑傲網路

。鄧元義先回了老家,他的妻子就留下來伺候婆婆,雖然非常孝順,卻不被婆婆所喜歡。婆婆整天把她鎖在空房裡頭不說,還不給她足夠的飲食,以至於鄧元義的妻子身體一天比一天羸弱,但是她一點怨言也沒有。有一天公公鄧伯考感到奇怪,就問原因,他的孫子鄧朗已經長大,懂事了,就告訴自己的爺爺,母親沒有病,就是一直吃不飽。鄧伯考忍不住哭了,說道:“沒想到婆婆對媳婦居然這麼不好。”因此把鄧元義的妻子遣送回家,勸其改嫁,後來鄧元義的妻子嫁給了將做大匠(官名)的華仲。鄧元義回來之後,有一次在路上看見坐車出遊的妻子,告訴周圍的人,這是我原來的老婆,不是她不好,而是我的母親對她太殘酷了。

性的歷程 第一章:上古王權時代的性文化(夏商周三代與春秋戰國) 掌故(1)

以前的離婚也像今天的離婚大戰一樣,也要有外遇啊感情不和啊夫妻生活不和諧之類的理由,不過這些理由都是為男同胞考慮的(做一個古代的男人就是幸福哇),《大戴禮記·本命》記載:

婦人七去: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無子,為其絕世也;淫,為其亂族也;,為其亂家也;有惡疾,為其不可與共粢盛也;口多言,為其離親也;竊盜,為其反義也。

翻譯成白話:第一條是不孝順父母,第二條是不能生育出男孩子,第三是亂搞男女關係,第四條就是嫉妒,第五條就是身染重病(因為這會增加男方的家庭負擔和社會形象),第六條是多嘴多舌,第七條是盜竊。

不過最常見的離婚理由主要是第一條和第二條。

第一條所謂的不孝順父母,往往是婆媳不和。曾經有首歌曲很流行,叫做《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堪稱婆媳大戰中媳婦的心聲。

《禮記·內則》規定:“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悅,出;子不宜其妻,父母曰,是善事我,子行夫婦之禮焉,沒身不衰。”可見“出妻”不是決定於丈夫,而是取決於公婆。

《後漢書·鮑永傳》上說:“永事後母至孝,妻嘗於母前叱狗,而永即去之。”連在公婆面前叱狗也要被“出”了,沒天理啊!在這裡為全體古代女性默哀三分鐘。

而《後漢書·列女廣漢姜詩妻傳》上說:“詩事母至孝,妻奉順尤謹,母好飲江水,去舍六七里,妻嘗溯流而汲,後值風,不時得還。母渴,詩責而遣之。”

鮑永、姜詩本來默默無名,由於孝母休妻,一下子出了名,永載二十四史,可謂是“賺翻”了。

至於《孔雀東南飛》中的焦仲卿和劉蘭芝,《釵頭鳳》中陸游和唐琬的悲劇,歸根究底,也是因為第一條。

第二條是因為古代以子嗣為重。即便賢者如顧炎武,在《規友人納妾書》中也寫道:“炎武年五十九,未有繼嗣,在太原遇傅青主,浼之診脈,雲尚可得子,勸令置妾,遂於靜樂買之。不一二年而眾疾交侵,始思董子之言,而瞿然自悔。立侄議定,即出而嫁之……”

因為無後的緣故而納妾出妻,是得到整個社會輿論支援的,自然有不肖之徒因為喜新厭舊借這一條拋棄髮妻。比如魏時有個平虜將軍叫劉勳,他的妻子叫宋王,後來劉勳看上了山陽司馬家的女兒,就以宋王“無子”而把她“出”了。其時,兩人已結婚二十多年了,要“出”早該“出”了。

由於“七去”的解釋權在男方,隨意性很大,特別是口舌、嫉妒等條目,更是很主觀的判斷,可以說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然而婚姻大事,關乎宗法人倫,禮教也不允許男方太過分地行使否決權,於是又規定了“三不去”。

什麼是“三不去”呢?《孔子家語》上說:“三不去者,謂有所娶無所歸;與共更三年之喪;先貧賤後富貴。”

為什麼呢?“嘗更三年喪不去,不忘恩也;賤取貴不去,不背德也;有所受無所歸不去,不窮窮也。”其實也就是民間流傳的“貧賤之交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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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去”、“三不去”據說曾載於漢令,今已不可考。唐律則規定:“諸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還合;若犯惡疾及奸者不用此律。”清律則規定:“凡妻無應出……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輯注云:“七出,於禮應出,三不去,於禮應留;義絕必離,姑息不可;七出於禮可出,未必即謂之應出,與義絕不同。”

可見事實上,法律對“七出”還是留下很大的寬緩的餘地的。

性的歷程 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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