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2 / 4)

小說:新理財教室 作者:朝令夕改

政府也有無能為力的時候。

說到這裡,準客戶通常沉思片刻,然後聰明的客戶會說:“我明白你的意思了,能不能給我講一講商業養老險都有哪些好的產品?”不知該怎麼辦的客戶會問:“那你說我應該如何做,才能使退休後的生活更加有保障呢?”

關於財產分配(1)

1�子女撫養

撫養是有子女家庭進行財產分配規劃時必須考慮的問題,尤其在離婚的情況下更為突出。

撫養問題如果處理不好,不僅對夫妻在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有影響,而且對離婚後各自的生活也會產生影響。因為對於子女的撫養義務,不但在婚姻存續階段有,而且在婚姻關係破裂的情況下仍然存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撫養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甚至子女所欠債務及侵權責任等,而不光是簡單的生活必須的供給。

視點1

誰應負擔賠償責任

劉平和張燕在1986年結為夫妻,1988年5月13日生下一子,取名劉曉飛。1994年劉平與張燕協議離婚,劉曉飛由女方撫養,劉平每月支付200元的撫養費。

2002年8月10日,劉曉飛騎車外出,不慎將放學回家的同學羅洪撞成重傷,經治療康復後被法醫鑑定為9級傷殘,醫藥費共計18000元。經認定,本次事故劉曉飛負全部責任。在公安局事故處理部門的調解下,張燕同意承擔受害人羅洪的醫療費和生活補助費等共計20000元,並先按照調解協議承擔了10000元的賠償費,之後,表示沒有能力承擔其餘的賠償責任,並請求前夫劉平承擔剩餘的10000元賠償費,遭到劉平的拒絕。

得不到賠償的羅洪將劉平和張燕告上法庭,請求法庭判決作為劉曉飛監護人的劉平和張燕共同承擔剩餘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劉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嗎?

分析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時,應由其父母共同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權益時,同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本案中就是張燕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確實有困難,可以由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本案中也就是劉平與其共同承擔民事責任。

因此,法院最後判定由張燕和劉平共同承擔剩餘的10000元賠償費。

2�贍養

贍養費用是子女的必要支出,實際操作過程中,贍養費用有可能是不確定的。贍養問題及費用的爭議有可能引發訴訟,甚至有被強制執行的風險。

關於財產分配(2)

贍養的具體義務包括:

(1)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還應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2)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

(3)贍養人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往條件惡劣的房屋居住;

(4)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所有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視點2

誰應承擔贍養義務

王先生和張女士於1980年結婚,雙方均為再婚。王先生帶有一個5歲男孩小王,張女士帶有一個9歲女孩小張。張女士的前夫每月支付100元的撫養費。張女士無固定工作,在與王先生成婚後,全職料理家務。

由於王先生的前妻已去世,小王的撫養費全部由王先生和張女士夫婦負擔。2000年,小王與後媽張女士的關係惡化,小王遂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這時,小王已參加工作,有較為穩定的收入。2003年1月,王先生因病去世,不久小張也下崗失業。

張女士因丈夫去世且失去了女兒的經濟幫助而沒有了生活來源,迫於生活壓力,張女士向法院申訴,要求小王承擔對自己的贍養義務。

在本案中,小王應當承擔對後媽張女士的贍養義務嗎?

分析

一般情況下,未成年的或未獨立生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為姻親關係,雙方沒有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但在本案中,繼母張女士曾經與王先生共同撫養繼子小王長大成人,已形成撫養關係,雙方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小王須承擔必要的贍養義務。

因此,法院判決小王要承擔對張女士的贍養義務。

3�夫妻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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