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只能是集合並形成力量的總和來克服生存的阻力。“要尋找出一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來衛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並且由於這一結合而使每一個與全體相聯合的個人又只不過是在服從自己本人,並且仍然像以往一樣地自由。”解決辦法就是形成一個約定,使每個人都把自身的能力置於“主權者”的指導下。主權者是儘可能包括最多社會成員的、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共同體中的約定對於每一個成員都是平等的。共同體就以這同一個行為獲得了它的統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共同體可稱為“國家或政治體”,至於結合者就稱為人民;個別地,作為主權權威的參與者,就叫做公民,作為國家法律的服從者,就叫做臣民。有了這個契約,人類就從自然狀態進入社會狀態,從本能狀態進入道德和公義狀態。人類由於社會契約而喪失的是天然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企圖得到的一切東西的無限權利;而他所獲得的,乃是社會的自由以及對於他所享有的一切東西的所有權。《社會契約論》中主權在民的思想,是現代*制度的基石,深刻地影響了逐步廢除歐洲君主絕對權力的運動,和18世紀末北美殖民地擺脫大英帝國統治、建立*制度的鬥爭。美國的《獨立宣言》和法國的《*宣言》及兩國的憲法均體現了《社會契約論》的*思想。
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將約翰&;#8226;洛克的思想帶回法國並發展了他的思想,1748年,他最重要的也是影響最大的著作《論法的精神》發表。這是一部綜合性的政治學著作。這部書受到極大的歡迎,兩年中就印行了22版。他在洛克分權思想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三權分立”學說;他特別強調法的功能,他認為法律是理性的體現,法又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兩類,自然法是人類社會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規律,那時候人類處於平等狀態;人為法又有政治法和民法等。孟德斯鳩提倡自由和平等,但同時又強調自由的實現要受法律的制約,政治自由並不是願意做什麼就做什麼。他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的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三權分立”學說最後成為了美國的政治制度並推廣到幾乎所有的資本主義國家。
1776年6月7日,大陸會議弗吉尼亞代表提出北美各殖民地脫離英國的決議案。大陸會議選出托馬斯.傑斐遜、約翰.亞當斯和本傑明。富蘭克林等人組成的委員會,起草美國的獨立宣言。宣言裡說:“我們認為下面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了保障這些權利,人類才在他們之間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當權力,是經被治理者的同意而產生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對這些目標具破壞作用時,人民便有權力改變或廢除它,以建立一個新的政府;其賴以奠基的原則,其組織權力的方式,務使人民認為唯有這樣才最可能獲得他們的安全和幸福。為了慎重起見,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應當由於輕微和短暫的原因而予以變更的。過去的一切經驗也都說明,任何苦難,只要是尚能忍受,人類都寧願容忍,而無意為了本身的權益便廢除他們久已習慣了的政府。但是,當追逐同一目標的一連串濫用職權和強取豪奪發生,證明政府企圖把人民置於專制統治之下時,那麼人民就有權利,也有義務推翻這個政府,併為他們未來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這就是這些殖民地過去逆來順受的情況,也是它們現在不得不改變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當今大不列顛國王的歷史,是接連不斷的傷天害理和強取豪奪的歷史,這些暴行的唯一目標,就是想在這些州建立專制的*。”在取得獨立以後,以孟德斯鳩的理論為基礎制定了美國憲法:“美國憲法規定實行聯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相互制衡為原則的資產階級*共和政體。憲法原文由序言和7條正文組成 。規定立法權屬於美國國會,並規定了國會的組成;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以及規定總統產生的辦法;司法權屬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並規定最高法院的組成;各州的相互關係和義務;憲法修正案提出和透過的程式;聯邦憲法和按照憲法制定的法律為全國最高法律;本憲法經9個州制憲會議批准後生效 。這部憲法表明,美國在世界上第一次創造出既不同於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共和制,也不同於議會內閣制的總統制,使美國成為一個具有全國統一的中央政權的聯邦制國家。這種政治體制和國家結構形式後來為許多國家所仿效。”
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