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2部分(3 / 4)

小說:北宋小廚師 作者:打倒一切

底下設立一百名立法司,這一百名立法司分別是從士農工商四個階層挑選出來的,每個階層二十五人,但是他們不是官,而是吏,他們不享有官員大部分待遇,哪怕是薪俸都只是最底層的,但是他們的地位卻得到了不少的提升,是可以直接從立法院入仕途,這無疑又增加了一個入仕途的途徑。

但是這一百名立法司兩年將會輪換一批,這其實也是皇帝集權的一種方式,當然這種輪換也是非常有必要的,立法院立法關鍵是從百姓出發,要是總是不換,勢力一旦形成,那肯定會變成政客的必爭之地。

而立法院院長趙楷不想從朝中大臣挑選,而是從地方上挑選,正如秦檜所料,其實這個人選李奇早就設計好了,正是潭州知府毛舒,李奇是一個字也沒有說,趙楷都非常自覺的任命毛舒為第一任立法院院長。

除此之外,刑部改成司法院後,內部也發生了重大的改變,權力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司法院的出現無疑將手中的權力更加突出化了。

其中最為顯著的就是審查權和審判權。

開封府尹和刑部尚書這兩個職位按道理來說,開封府尹相當於市長級別的,管理開封府的政務,但是他也擁有審查權和審判權,而刑部尚書就相當於最高公安局局長和最高法院院長,同樣也擁有這兩項權力,這就重合了。

由於立法院和司法院的出現,趙楷決定免除開封府的審判權和審查權,將審查權歸交給司法院,那麼審判權的話,將全部交給大理寺,這大理寺也因為兩院的存在,變成了一個極為特殊的部門,他的存在就是為了將兩院聯絡在一起。

因為二院是互不干涉的,但是一個執法,一個立法,不可能完全沒有聯絡,所以你必須得新增一個東西進去,將二院聯絡在一起。

在經過一系列的商量,最終還是決定讓大理寺充當這一角色。

立法院立法後,交給大理寺入案,司法院審查完後,同樣也將案子交由大理寺,大理寺拿著立法院的律法,根據司法院提供的資料,對犯人經行判決。

說的通俗一點,這就是一個三角戀。

大理寺相當於最高法院,雖然它不歸任何部門管。但是它又受到司法院和立法院的牽制,並沒有擁有什麼太大的權力,只是一個機構而已。真正的權力還是掌握在二院手中。

開封府從此之後,再也不會出現下一個包拯了,因為開封府失去了審查權和審判權,他的存在就是負責開封府的政務,但是這不影響開封府尹升為宰相的途徑,宋朝很多宰相都是將開封府尹直接提拔上去的,秦檜也是如此。

而御史臺作為一個監察機構。也因為二院的出現,它的權力也發生了微妙的變化,它沒有判決權。但是它還是保留了審查權,它既可以將案子交給司法院,也擁有直接上訴大理寺的權力,一般一些重大的內政案。他甚至可以直接跳過司法院。直接向大理寺上訴。

當然,一些個別案例,御史臺還可以跳過大理寺,直接上訴皇上,這也是皇權凌駕於律法之上的又一大佐證。

但是比起以往來,還是有不小的區別,以前皇上可以直接審案,直接判決。但是現在不行了,除非你皇上想要隱藏這個案子。好比一些武將有異常動態,皇帝可能怕打草驚蛇,為了顧全大局,所以必須得先隱瞞下來,這種情況是例外的,但是如果真到了判決的一步,皇帝必須還是得將案子返還給大理寺審判,皇帝也失去了一部分判決權。

這也是趙楷想對大臣做出一個表率,不可能完全損害大臣的權益,來鞏固自己的皇權,這大臣也不會服氣,作為帝王有些時候必須也得做出一定的讓步,起到一個表率的作用,這樣才能服眾,不是說你皇帝想怎麼就怎麼,其實真正的權力還是握在皇帝手中的。

這是中央機構的變化,地方上肯定也得改變,提刑司正式歸司法院,擁有絕對的審查權,每個州都必須設立一個提刑司和一個法理寺還有一個立法院。

州府跟開封府一樣不再具有審查權和審判權,這一部分權力將分給提刑司和法理寺。

但是由於這才是剛剛開始,不可能全國普及,所以趙楷決定目前不在縣城設立法理寺和立法院,不過百姓擁有第二步上訴的權力,百姓若在縣城受到了不公平的判決,可以透過法理寺向州府進行第二步上訴,若是案子重大,法理寺和提刑司,還有立法院可以透過商量決定是否提交大理寺,做第三次審判,但是這第三次上訴,不是百姓可以做主的,必須得立法院、法理寺點頭。

立案後,立刻就進入了重組,趙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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