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4 / 4)

的創作規律,直接呼應著《情采》篇之所謂“神理之數”,兩篇似都應該歸於創作理論,但劉勰把它們排在《事類》、《練字》之後,《附會》、《總術》之前,中間還雜以《指瑕》,似乎也並未視為“剖情析採”之類。因此,我們只能依照劉勰所排次序,按《序志》篇的概說,作上述大體粗略的分類,意在說明:《文心》一書的結構,是有著嚴密的內在邏輯線索和邏輯序列的。

第四章 神思之理(2)

即便作為“剖情析採”的創作理論的六篇也是如此。首先是“摛神性”,即分別論述文學創作中兩個最基本的問題:形象思維與藝術表現。因為“屬文之道,事出神思”,故以《神思》發端;但“神用象通”,畢竟是“情變所孕”,故以《體性》承之。《體性》篇已提出“因內而符外”的命題,所以“摛神性”之後必然是“圖風勢”,即分別論述文學作品的內在精神力量(風骨)和外在審美風格(體勢)。然而,“情致異區,文變殊術”,勢無一定而關乎“通變”.所以《定勢》之前須插入《通變》,論述文學審美形式和藝術風格的繼承(通)與創新(變)。曉“通變之術”,然後方可“定勢”。定勢者,“因利騁節,情采自凝”者也。因此,《定勢》之後,必然緊接《情采》,論述文學作品內容(情)與形式(採)的關係,並以此總結創作論。

正是在經歷了這樣一個邏輯過程之後,劉勰在《情采》篇提出:

故立文之道,其理有三:一曰形文,五色是也;二曰聲文,五音是也;三曰情文,五性是也。五色雜而成黼黻,五音比而成韶夏,五情發而為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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