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建立在人的判斷之上的,相比起純粹意義上的法治來說,人治自然是有天然的優勢的……
法律和人情,很多時候都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種各樣的衝突。而這種衝突本身,通常是冰冷的律法所無法去裁決的東西,在這個時候,就需要睿智的審判者,用自己的智慧去給出最合理的判決,很多時候,單純意義上的刑罰,本身就是沒有什麼太大意義是的事情,尤其是在民事糾紛上。很多時候,採取最合理的判決,往往才是能夠化解很多矛盾的關鍵……
事實上。這也就是人治高於法治的優點所在!
但是,這個世界上的事情總是有利必有弊的,人治和法治之間的衝突,本身就是一把雙刃劍……
一方面,一個好的審判者,總是能夠讓人治的效率高於法治。讓人類特有的智慧,去權衡法律和道德之間的矛盾……
但是反之過來說。人情大於律法的現狀,也會自然而然的誕生出一批徇私枉法的審判者出現,他們在很多時候,完全不會考慮到法律和人情之間的關係,更多的時候,他們都會根據自己的利益去做出判決,而這樣的執法者和審判者,往往對於普通人來說,就是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