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看房。無論是對於自住房還是投資房的購買者,這些問題,都是在與中介打交道的過程中應該加以注意的。
當然,我們如果準備透過中介進行房產投資,還需要注意到一些不正規的房產中介會為了賺取居間中介費用,而向投資者介紹一些產權上存在糾紛的房源,如果購房者輕信房產中介的說辭,而草率地簽訂了買賣協議,就會在之後的過程中遭受較大的損失。即便投資者及時發現了產權的問題,沒有在買賣過程中遭受損失,但支付給中介的居間中介費用常常是無法收回的,因為理論上,這個費用主要屬於中介向購買方提供了資訊而取得的報償。既然資訊已經提供,這個費用就不再退回。
從原則上講,中介提供的資訊應該是真實並有效的,否則就不應收取這部分費用。但很多中介往往在協議上做手腳,使這部分費用一經產生,就不再退還。如果購房者沒有經驗,就很容易因此而遭受不應承擔的損失。有些不法中介與問題房源的出售者合作,騙取中介費用。
中介費用常常是按房屋的成交價格來計算的,所以購房者一旦掉入陷阱,損失通常都會比較大。比如,小產權房或是產權存在糾紛的房產,本屬無法正常出售的房源,但不法房產中介與出售者合作,隱瞞實際情況,誘騙購房者簽訂購房協議,同時出售者收取定金,中介則以“居間費”或“資訊費”的名義,收取中介費用。之後當購房者得知房屋產權無法正常過戶時,常常找不到出售者,定金也無從退回。就算退還定金,中介也常常以“已經向雙方提供了居間服務”或是“已經向購房者提供出售資訊”等為由,不予返還中介費用。
2005年,李女士和丈夫看中了北京回龍觀的一套二手房,兩人打算買下來作為結婚新房居住。當時,中介公司的業務員介紹房子是1996年到1997年間的,而在提供的房產證影印件中,房屋年代卻模糊不清。李女士在簽約當日交納了定金15000元,可當看到房產證原件的時候,發現房屋的建築年代為1990年,小兩口又找到該小區物業公司,證實該房確係建造於1990年。李女士認為,中介公司的瞞報行為侵害了自己的利益,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定金,可中介公司拒絕退還定金。而在雙方爭執不下的一段時期裡,中介公司依然在出售該房,並收取他人定金,這樣,一房多賣,到底誰會買走房子還是未知數,中介卻已經收取了三四份萬元以上的定金。
有些房屋產權雖然本身沒有問題,但一些不法中介會夥同售房者,在簽訂出售協議時只約定極低的定金,讓購房者認為是對自己的優惠。但之後在辦理付款和過戶手續之前,出售方單方毀約,通常協議中約定的出售方違約金為定金的雙倍,但由於此前約定的定金極低,所以雙倍定金也不及居間中介費用高,但由於中介已將資訊提供給購房者,同時買售雙方也已簽訂了協議,想讓中介退還此費用,也基本沒有可能。事實上,這種行為已經屬於詐騙的範疇,但購房者卻很難拿出足夠的證據,往往只能啞巴吃黃連。
房產中介除了提供資訊服務以外,還可以進行一些其他環節的服務,比如幫助辦理相應的評估、貸款手續,協助辦理產權交割過程等,並加收一部分費用。有可能其中的相關環節的辦理過程並不複雜,也不需要支付其他成本,而中介以服務的名義加收的費用,純粹是憑空增加了房產交易者的成本。
在透過中介購買房產時,應儘可能選擇一些相對正規、具有實力的中介公司。購房者應全面地瞭解房地產交易的相關流程和費用(如貸款評估的流程、標準以及費用,貸款申請、審批標準以及費用,過戶的手續辦理以及應繳的稅費等)以及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在與中介公司和出售方簽訂合同之前,應該認真瞭解物業情況、周邊環境,並仔細檢視相關產權證明。在簽訂合同時,應審慎檢視房產買賣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否與產權證上的資訊相符;並核對付款方式及免責條款是否與此前商定的一致。
另外,在簽訂購房合同時,與中介利益直接相關的文字應作為檢視重點。比如,作為中介收費依據的《居間中介協議》中,一定要約定中介公司對其提供資訊的真實性承擔何種責任,如果沒有這樣的條款,可以要求籤訂補充協議,將此類條款以附件的形式增加到合同中。因為所有合同文字除了《房屋買賣合同》一般由當地建委和工商局監製,是相對公允以外,其他的合同往往都是對中介機構進行保護,同時這類的合同對於購買方來說,都是有權修改的。做到以上這些,就可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