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部分(2 / 4)

小說:紀實作品孽緣 作者:

?這是疑點一;我與吳原結婚兩年,我們的積蓄到哪裡去了?這是疑點二。所以對證人的話,我不認可。”

(二)被告債務

我說為治病借了孃家一萬塊錢。

吳原說我住院時他過我八千塊錢。

我反駁說根本沒有此事,隨後提供了我的醫藥費收據。

吳原律師提出異議:“收據上好多沒有姓名的;有姓名的也有異議;沒有化驗單,有化驗單沒有醫生證明的,也不認可;醫保卡屬於福利,不能算作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有病應該拿錢,原告看病誰拿錢?(事實是我長病吳原將我棄之不管,吳原律師把兩者給顛倒了)化驗單認可,藥費不認可,沒有處方。”(他在胡攪蠻纏,明明有醫囑,他卻視而不見。況且每次化驗之後,需要服藥治療,藥費單不認可不合情理。)

我說:“我按照大夫的醫囑,去藥店買藥,每次化驗之後跟著化驗單子,不信你仔細看看。”

我媽早已被官司搞得心力交瘁,此時忍不住發言:“什麼也別說了,俺孩子怕氣,錢我給她出,醫藥費我全部承擔,婚姻都不保了,錢更無所謂了。吳原,我一分錢不要你的,她長病了我給她看,她和你沒有關係,她只是給你生了個兒子。”

吳原大聲說道:“我還問你要孩子一年的撫養費……”

吳原律師使勁一捅他,吳原馬上閉了嘴。

吳原律師對法官說:“化驗單子認可,醫藥費沒有處方,沒有病歷的一律不認可,兩者時間應該完全一致。”(每次化驗和買藥的時間不可能完全一致,化驗需要定期,可是藥一般是吃完了才買。)

婆婆怒氣衝衝:“你長病,俺憑什麼給你出錢?……哼——俺不給你出錢,你自己賺的!”

(三)夫妻債權

吳原律師提出除了原告單位上三萬塊錢的集資,還有6000塊錢的人壽保險。

我說:“6000元是我的個人稿費收入,我給吳原入的人壽保險。”

(四)共同收入

法官要求吳原提供2003年11月登記到現在的收入情況。

吳原律師提供吳原的工資收入證明2003年806元,2004年元,2005年元,2006年1367元,唯獨沒有2007年的。

婆婆趕緊補充:“扣了其他費用,2003年發大約600塊錢。”(她在撒謊,吳原提供的工資收入已經是實發數了)

法官讓原告算算結婚後到集資前掙了多少錢?(2003年11月19日至200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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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原律師:“不超過兩萬塊錢,一萬八、九,算一萬八。”(應該是元)

法官奇怪:“這麼少?被告,你的工資收入是多少?”

我算了算:“元。”

法官:“原、被告有沒有額外收入?”

我說:“我出書掙了六千塊錢稿費,給吳原入了份人壽保險。”

(五)共同支出

婆婆搶先答道:“他倆單獨生活了一個階段,八、九個月(應該是六個月),九月份後搬到俺家去的(撒謊),這是一段生活費用;2004年12月17日生孩子,剖腹產花了元,她出的(我媽給了兩千元);孩子在2005年11月14日住院,花了元(全部由我媽出的);婚後買電腦,4898元(我的紅包錢買的)。”

法官:“生活費大約多少錢?”

婆婆:“至少七、八百塊錢,吃飯、水、電、氣、衛生費、取暖費……生了孩子後買的電暖器。”

吳原律師:“光這幾個大項就將近一萬。”

婆婆:“一個月她給她父母二百塊錢。”

法官:“他們的生活費呢?”

吳原律師:“生活費基本都啃了老的了。”(天地良心!我每月給婆婆二百元錢的生活費;婆婆買空調向我借了5000,公公買三輪摩托向我借了1000,至今未還;除此之外我經常給公婆買各種衣物、用品、食品,如羊毛衫、羽絨服、皮鞋、微波爐等,食品更是不計其數。他怎麼能這麼說?)

婆婆:“他們吃飯我沒問她要錢(她要之前我已經主動給她錢了),她七個月就沒有奶了,孩子是喂大的。”

法官:“原、被告一個月花多少錢?從幾月份和父母過?”

我:“600塊錢,從2004年七月份。”

法官:“生孩子誰出的錢?孩子生病誰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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