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不,拘留”李戰想了想才說出來。
陸弘搖頭笑道:“不要以為我好欺負,我也是懂法律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即依法逮捕。但是又得滿足三個條件,其中有一個是說要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你們說我私藏毒品,那麼請問,我身邊有毒品嗎,我家裡有毒品嗎?你們沒有證據,還敢說逮捕,還有,逮捕是檢察機關出具逮捕證的。”
“我們……我們都說是拘留”李雷有點慌了。
陸弘笑得更歡了:“刑事訴訟法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拘留決定,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也就是說,你們要拘留我,也要出具檢察院的拘留證明。另外,先行拘留的條件是說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現;還有就是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指認他犯罪的。
“你們說我藏毒,那麼,誰在場親眼見到了,我現場又有什麼犯罪舉動被即時發現了?你們要拘留我?哈,也行,把檢察院開出的拘留證明給我們看看吧”
“你……我不知道你在扯東扯西做什麼”李雷聽到陸弘大段大段的法律名詞更慌了,厲聲大喝,“我們不管什麼證明不證明的,總之我們所長說了,帶你回去”
陸弘訝道:“這是一個執法人員該說的話嗎?”
“你……你去還是不去”李雷拿出手銬晃著,大怒不已,“你不配合,我們就自己動手了”
“你們太放肆了”陸志林畢竟走南闖北,眼界不小,看到李雷被陸弘一番話擠兌得尷尬樣,就知道事情沒那麼簡單,“你們身為警務人員,就這樣辦事?你們再亂來,我就叫我律師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