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部分(1 / 4)

小說:房價之謎 作者:希望之舟

對於炒房行為,開發商卻持與學者和民眾不同的看法,他們認為外地人會為樓市帶來大量資金,活躍市場,是不可忽視的購買力,不應該受到政策的限制。部分城市由於房地產市場發展的相對落後與其他大中城市在房價上形成落差,從而形成了獲利空間,吸引外地投資者前來購買,這屬於市場化的行為取向,因此沒有必要限制外來購買力。更有開發商認為,如果炒房團大量購進的是別墅等高檔住宅,則不會影響當地普通住宅的價格,從而不會給普通消費者的自住消費帶來重大影響。

2、禁炒

隨著炒房運動的逐級升溫,各地政府也認識到了問題的嚴重性,看到了炒房對於房地產市場以及普通消費者利益的侵害,各地房價由於炒房團的作用而過快增長,炒房往往與未建先售、捂盤惜售、釋出虛假資訊等違規行為相伴而生,特別是一些中介公司違反規定,囤房吃“差價”,充當“炒房”先手。“炒房”還擴大了放貸量和銀行的金融風險。因此,自2003年下半年年起,許多地方政府頒佈了禁炒令,開始了反炒房運動。

2003年9月15日,杭州市政府常務會議透過了8項新的房產措施,內容包括對二手房交易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增加期房轉讓契稅、增強租賃房稅收徵管,對購買高檔住宅的高收入群體實行從高稅率(即所購買或交易房屋如果單價在1萬元以上或單套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就要繳納3%的稅率。)。同時對按揭買房的首付比例由20%提高到30%~40%,對買第二套房產、高檔住宅不再執行房貸優惠利率。這些措施大大提高了炒房的交易成本。新政策於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2004年4月1日南京市正式實施《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實施細則》,南京“禁炒令”的要點在於:

第一,嚴格商品房銷售管理。未領取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專案、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銷售,不得接受購房者的認購,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和預付款。

第二,公示商品房房源資訊。房地產市場管理部門在房地產開發專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10日內,將許可銷售房源資訊在南京市房地產資訊網上向社會進行公示,並按照契約登記情況及時調整未售房源資訊。

第三,禁止炒房買號。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後,採取先認購後簽約方式的,必須實行實名制,認購時購房者或其代理人必須持購房者的有效身份證明;未提供有效身份證明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接受其認購,認購後不得更改購房者姓名;認購協議簽訂兩週內,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必須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

第四,期房限轉。已辦理了預售登記的商品房在未交付使用及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之前不得轉讓。對確係直系親屬間更名或同戶籍成員之間更名的,經合同雙方同意,須提供戶口簿、結婚證或戶籍管理部門的證明,報房產登記部門審批後方可更名。

同時,南京房管部門有關人士表示,該政策只是打擊期房投機,並不禁止“付完首付、房屋交付後再轉讓”的正常投資。

面對全國各地抑制炒房以及相關輿論的壓力,溫州市委宣傳部應市政府的要求,向溫州各媒體下文,禁止以媒體名義組織購房團到各地炒房,並限制釋出相關的廣告進行宣傳或炒作。但也有該市政府官員表示,投資者買賣房產是市場行為,進行集體投資也是市場經濟的產物,政府一是無權進行干預;二是即使干預也很難有什麼實際效果,況且,這不符合法律程式。政府所能做的,一是尊重市場;二是進行理性的引導。

2005年4月30日建設部、發改委等七部委釋出《關於做好穩定住房價格工作的意見》,規定了自2005年6月1日起,國家將對個人購房不足2年即轉手交易的行為加大稅收調控力度;今後“炒地”行為、轉讓期房行為都將禁止。7月,國稅總局釋出《關於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宣佈從8月1日起,各地稅局將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強制性徵收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最終給“炒房”行為下達的“國家禁炒令”。

隨後,各地方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措施。以北京市為例,在2005年、2006年、2007年連續三年開展對房地產市場的大整頓,規範市場秩序和開發商行為,2004年4月,就規定房地產經紀機構從事房屋租賃代理業務時,須透過指定銀行代收、代付租金,並向其交納不低於60萬元的租賃代理保證金;2005年6月開始對購買不滿5年的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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