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部分(1 / 4)

執型人格障礙。其次,兇手有意選擇一些引起較大社會反響的新聞事件的當事人作為加害目標。然而,從案發期間來看,具有轟動效應的負面新聞何止三起?從工程事故到食品安全,在全市乃至全國範圍內層出不窮。兇手只選擇在本市發生的新聞事件,切只選擇魏明軍等三人則耐人尋味。一方面,兇手可能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長事件離開本市,難以擴大其“以惡制惡”的範圍;另一方面,同期發生的、具有較大社會反響的負面新聞中,有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為女性,例如虐待公婆的兒媳、拋棄親生兒女的母親等等,從“惡行”的程度來看,絲毫不亞於魏明軍等三人,兇手為什麼只選擇這些男性當事人下手呢?方木認為,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兇手自我評價很高的心態。也許在兇手看來,殘害女性是相當低階且有違道德的行為。換句話來說,兇手將殺害與自己同樣性別、同等體力、同樣具有攻擊本能的男性視為實現自我價值的一種方式,而殺害女性則不能帶來同樣的成就感。他甚至會覺得以女性作為殺害目標是件有損個人尊嚴、恥辱的事情。因此,他不屑或者不願選擇那些女性新聞當事人。這似乎以為著兇手同樣帶有一定程度的強迫性人格障礙。反映在日常生活中,兇手應該是一個性心理及性行為正常嗎,格外尊重異性,對女性彬彬有禮的人。這也可以在某個角度對兇手進行外貌刻畫:頭髮整潔,注重外面和衣著,相貌中等偏上,至少不惹人討厭。

此外,方木認為,兇手即使是刻意選擇男性被害人,魏明軍等三人最終成為目標也具有某種典型意義。如果將三名被害人的所謂“惡行”進行總結的話,分別是過分懲罰、忤逆和漠視他人安全。

在道德底線一再跌破的當下,人們似乎早已對各種背德行為習以為常。在案發期間,媒體刊載的國內社會新聞中,有70%以上屬於負面新聞。令人氣憤難平的社會現象並不罕見。兇手為什麼單單對摺三種行為產生過激反應呢?根據負面的推出,也許是兇手曾深受類似“惡行”之苦,因此才會比其他看客哽咽“感同身受”的體會。這野是方木推出兇手沒有子女的原因。因為同期還發生一起幼兒園位兒童提供過期、變質食品的事件,相關負責人同樣推卸責任,態度惡劣。然而,兇手似乎對這種“惡行”毫無反應。如果方木推測成立,那麼兇手的早期經歷應該比較坎坷,也許曾經歷家變、父親一方的虐待、學校開除以及就業困難等。

最後,兇手的犯罪重點在形式,而非結果。實際上,他梭追求的是一種“報應儀式”的表演。表演,就必然在萬眾矚目下進行。位了達成這種表演的效果,兇手可謂不遺餘力。他並不刻意隱瞞罪行,而是竭力讓犯罪現場原貌展現在公眾面前。第47中學殺人案中,屍體擺放在教室裡。富民小區殺人案中,寓意為子宮的水囊被懸掛於室外走廊。富都華城殺人案是唯一一起主現場位於室內的犯罪,也採用了縱火這種勢必產生轟動效應的手段。兇手有可為被公眾認知的強烈願望,並宣稱自己有加以懲罰的權力,而這一點又與其謹慎的行事作風矛盾。據此,方木認為兇手似乎有某種人格分裂的趨向。表面上,他是一個內向、沉默、待人接物彬彬有禮,人際交往正常的人,而在她的內心深處,有獨特的價值觀念,渴望被矚目及認可,同時表現出對他人的漠視,甚至是物化的心態。

從兇手的既往犯罪屬性來看,方木認為第47中學殺人案並非兇手的初次作案。他應該有犯罪前科,並可能受過刑罰。此外,方木還重點分析了兇手在現場實施的慣技行為、標記行為以及反偵查措施。

所謂慣技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中逐漸形成的,相對固定的行為模式。從這三起系列殺人案來看,兇手習慣單獨作案,切犯罪前經過周密策劃。精心選擇作案時間及點點。並且,兇手都對死者進行過一段時間的守候與跟蹤。從犯罪手段來看,兇手都採取了先控制(鈍器敲擊及藥物麻痺),繼而殺害的過程。在方木看來,兇手這麼做並不是出於對自身犯罪能力的不自信,而是不讓搏鬥破壞“報應儀式”的完美。以第47中學殺人案為例,如果直接至魏明軍於死地,恐怕就會使犯罪現場的震撼效果大打折扣。至於加害方式,三起案件有一個明顯的共性,拿就是兇手都不曾直接殺死被害人,而是藉助某種外力使被害人慢慢死去,即失血、溺水、縱火。魏明軍和吳兆在死前都出於意識清醒狀態,即使姜維利,也曾在水囊中有過短暫的掙扎。這似乎意味著兇手在剝奪死者的生命之前,曾給對方追悔的機會。然而,這種追悔並不是為了減輕報應程度,而是增加被害人臨死前的心理恐懼,以及增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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