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審計檢查,使移民後扶持專案資金真正發揮作用,使每個移民新增人口戶切實享受到移民後扶持專案利益。
5、加強思想教育,鼓勵移民勤勞致富。努力透過新聞媒體、會議、檔案等形式,大力宣傳庫區移民中艱苦創業、勤勞致富、遵紀守法以及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方面的典型事蹟,以典型帶動整體,引導移民群眾在移民政策落實後,自覺破除等、靠、要的依賴思想;破除不思進取,安於現狀的守舊思想,透過自身艱苦創業發家致富。對少數在相關政策落實後仍然長期上訪、無理纏訪的移民,要加強思想和法制教育,扭轉他們的消極情緒,從指導思想上解決“好哭的娃兒多吃奶”和把上訪當掙錢的手段的錯誤思想,引導他們把精力和念頭用在創業致富上。書 包 網 txt小說上傳分享
第三十二章 出讓土地圈地運動 失地農民苦不堪言(3)
孫鋒和胡國不愧為調研出身,很快搜齊了發改局和移民局關於金山改革發展和移民搬遷,失地農民生活安置的全部資料。很快政府出臺了一個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暫行辦法,這個辦法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和長遠生計問題,維護其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徵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指導意見的通知》和《某某市城區被徵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被徵地農民,是指在縣境內因政府統一徵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在冊農業人口。
第三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行農民自願、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的原則。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財政、國土資源等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組織實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所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體業務工作。
第二章 保障物件範圍及申報審批流程
第五條 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6週歲,具有縣常住戶口;
(二)2000年1月1日以後因被徵地家庭所承包的耕地全部喪失或剩餘耕地人均在畝以下(含畝);
(三)在徵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村幹部養老保險。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參保條件的被徵地農民應在2008年12月31日前辦理參保手續,本辦法公佈實施後的被徵地農民應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參保繳費手續,符合條件但沒有在規定時間範圍內參保的,視為自動放棄。
第七條 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應由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填寫花名冊並公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後,將人員名冊、戶籍證明和本人身份證(影印件),報縣國土資源局稽核,最後由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審定。
第三章 繳費標準和待遇支付
第八條 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費用實行一次性繳納並建立個人賬戶。其基礎標準分為三檔,一檔7000元,二檔12000元,三檔17000元。被徵地農民在參保時可選擇其中一個檔次標準繳納。
參保時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以上的人員根據所選擇的繳費檔次和年齡段依次遞減繳納金額,具體為:男60—64歲、女55—64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95%繳納;65—69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90%繳納;70—74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85%繳納;75—79週歲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80%繳納;80週歲以上的按選擇繳費檔次的75%繳納。
第九條 鼓勵被徵地農民在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礎標準參保的前提下,補充繳納基本生活保障個人賬戶資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標準由被徵地農民根據自身承受能力確定,但補充繳納個人賬戶資金累計不得超過25000元。
第十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從被徵收土地的集體土地補償費中,為被徵地農民參加基本生活保障給予資金補助。其補助標準為,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以前被徵地農民不低於每人500元;2008年1月1日以後被徵地農民,不低於一檔基礎標準的20%。
村(居)民委員會為被徵地農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