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部分(4 / 4)

這個必要。即便有之,這種事也只有懦夫或弱女子才幹得出來,雕蟲小技,壯夫不為。以是觀之,男權社會敢於承任“性騷擾”的存在並且同意這一罪名成立,事實上本身就是在爭取法律保護男性和女性一樣不受性騷擾危害(即承認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之前,向全體女性作出的一次邏輯性極其嚴密的妥協。

施比受有福

不管性騷擾立法是否忽視了男性的權益,我認為此事的進入立法程式與男權社會終於承認男性也會受到性騷擾這一事實一樣,都是社會和文明的一大進步。

當然,即使男權社會向這個戰況日趨慘烈的“性別拳擊場”內扔出了白毛巾,也不代表他們可以藉此而享受到和婦女同等的法律保護。性騷擾立法為什麼不以兩性普遍適用的《 民法 》、《 勞動法 》、《 刑法 》或者《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為法律母殼,偏偏投了單性的《 婦女權益保障法 》這個胎呢?相信立法者自有他們的道理,以下的猜測,純屬鄙人一己之見。

第一,從生物學立場出發,男人和女人一樣,都有機會受到來自異性或同性之性騷擾的生物基礎。換言之,性騷擾面前人人平等。現實生活中,雖然男性受性騷擾的機會比女性少得多,但就立法而言,要害乃在於不患貧而患不公;不過,這種不公其實只是貌似不公。性騷擾的定義,指的是強者對弱者的騷擾,反之則很難成立(弱者對強者的騷擾,若非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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