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兩,暹羅國王恩准為償補。
七、以上三條酌定銀數共計100萬兩應如何分期交清開列如左:
此時交銀30萬兩;
天啟六年丙寅三月間交銀15萬兩,六月間交銀15萬兩,共銀30萬兩;
天啟七年丁卯三月間交銀10萬兩,六月間交銀10萬兩,共銀20萬兩;
天啟八年戊辰三月間交銀10萬兩,六月間交銀10萬兩,共銀20萬兩。
自天啟五年乙丑自天啟八年戊辰止,四年共交銀100萬兩。倘有按期未能交足之數,則酌定每年每百兩加息五兩。
八、凡系大明國人,無論南中、他地軍民等,今在暹羅所管轄各地方被禁者,暹羅國王恩准即釋放。
九、凡系暹羅國人,前在大明南中人所據之邑居住者,或與大明南中人有來往者,或有跟隨及俟候大明南中官人者,均由暹羅國王俯降鈞旨,謄錄全國,恩准全然免罪;且凡系暹羅國人,為大明南中事被拿監禁受難者,亦加恩釋放。
十、前第二條內言明開關俾大明南中商民居住通商之林查班等五處,應納進口、出口貨稅、餉費,均宜秉公議定則例,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