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所鑄錢,皆以五十五文當銀一錢,計息取盈,工匠之賠補,行使之折閱,不堪命矣。寶泉局銅本四十萬兩,舊例錢成還本太倉,次年再借,至是令永作鑄本。”
三年。御史鐃京言:“鑄錢開局,本通行天下,今乃苦於無息,旋開旋罷。自南北兩局外,僅存湖廣、陝西、四川、雲南及宣、密二鎮。而所鑄之息,不盡歸朝廷,復苦無鑄本,蓋以買銅而非採銅也。乞遵洪武初及永樂九年、嘉靖六年例,遣官各省鑄錢。採銅於產銅之地,置官吏駐兵,仿銀礦法,十取其三。銅山之利,朝廷擅之,小民所採,仍予直以市。”帝從之。是時鑄廠並開,用銅益多,銅至益少。南京戶部尚書鄭三俊請專官買銅。戶部議原籍產銅之人駐鎮遠、荊、常銅鉛會集處,所謂採銅於產銅之地也。帝俱從之。既,又採絳、孟、垣曲、聞喜諸州縣銅鉛。荊州抽分主事朱大受言:“荊州上接黔、蜀,下聯江、廣,商販銅鉛畢集,一年可以四鑄。四鑄之息,兩倍於南,三倍於北。”
因陳便宜四事,即命大受專督之。遂定錢式,每文重一錢,每千直銀一兩。南都錢輕薄,屢旨嚴飭,乃定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