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部分(4 / 4)

消原行政級別17級(月工資91元)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劉華山 男 26歲,中###員 報社負責記者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羅印文 男 26歲,中###員 報社負責記者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2類 李茵(鄧鈞洪之妻) 34歲,中###員 報社人事科副科長 所受處分:監督勞動、每月生活費15元。

第3類 鄒超 男 24歲,中###員,《湖南農民報》編輯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1963年1月被迫害致死。

第3類 藍崗 男 36歲,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由行政17級降為21級;1960年被錯判徒刑。

第3類 李均 男 28歲,中###員,編輯部副主任,所受處分:撤職降薪,由行政16級降為21級。文革中被錯判徒刑20年。

第3類:丁明凱 男 26歲,中###員 編輯部副主任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劉春圃 男 32歲,中###員 編輯部副主任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張慎恆 女 25歲,中###員 報社記者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羅光裳 女 26歲,中###員 職務秘書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宗柏生 男 29歲,共青團員 職務秘書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鄒今鐸 男 42歲,報社檢查組組長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向麓 男 32歲,報社編輯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袁家式 男 32歲,中###員,報社編委,所受處分:撤職降薪;1958年秋摘去右派帽子,恢復黨籍,但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3類 張雨林 男 33歲,中###員,《新湖南》報社編委兼《湖南農民報》副總編輯,所受處分:撤職降薪。1958年秋摘去右派帽子,恢復黨籍,但給予留黨察看處分。

第3類 張式軍 男 27歲,中###員,報社編輯部主任、省委第一書記秘書,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 劉哲澄 男 28歲,《湖南農民報》編輯 所受處分:撤職降薪。

第3類 陳望嶽 男 28歲,中###員,編輯部副主任 所受處分:撤職、降5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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