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算功德無量。
……
在馮見雄的點撥下,劉教授把這一系列問題的成因、法理本源和可能後果,總算是徹底融會貫通了。
但是,對於如何利用和操作這個漏洞,去具體指導實務,他一時半會兒依然沒想明白。
當然,這些只是法律實務操作層面的事情,並不是法學理論上的問題。
“小馮,那你覺得如果我們作為一家專利代理事務所,該具體怎麼操作、來利用這個漏洞呢?”
一套房子都送了,劉教授自然也不吝厚著臉皮問到底了。
“具體可以這麼幹,”馮見雄點撥到,“比如,我們找一件由七八件、甚至十幾件最前沿現有科技拼湊嫁接起來、在不查新的情況下、原則上符合新創性的技術,捏造出一個新的發明申請。
然後,這個發明申請遞交上去、進入實審後,肯定是會被一審審查員駁回的。期間還要答辯一兩次。這兩次答辯裡,我們就儘量少修改點,免得提前暴露用掉太多對比點
千萬不能和正常的申請那樣,審查員指出你有1、2、3、4一大堆瑕疵,你就有一個改一個全改了。而是對方提出1、2、3、4,你就只象徵性改個1,或者給面子點該1、2,這樣,誘使一審審查員儘快駁回你,然後儘快直接進入找複審委的行政複議程式。
到了複審委手上的時候,可能二審審查員看到的駁回理由就是‘不符合3、4、5組合構成的新創性’。這時候,我們再勤勤懇懇地改,把檔案改成符合3、4、5但是實際上如果給打回一審,還是有可能發現我們不符合6、7、8的但因為複審委的二審審查員不太會去重新檢索對比檔案,所以他發現不了。
這時候,按照高院的新解釋,複審委可以直接放過,我們這個客戶,就很有可能直接拿到發明授權了。”
劉淵明聽到這裡,舉一反三地說:“也就是說,你這個發明其實事實上是沒有創造性的,完全可以被現有技術覆蓋。你只是用了類似於民訴法中‘如果二審可以搞證據偷襲直接改判、那一審就保留實力假裝輸掉、到終審時一把翻盤’的策略,把這個發明的指標給騙到手了?
但是這樣的發明,肯定是沒法真的去主張權利、對外索賠、或者投入生產的吧?不然,肯定會跟你當年在學術論文裡跟我描述的‘實用新型碰瓷風險’一樣,被利益相對人給無效掉的吧?
那麼,這種發明應該只是用在給企業申請國家、省市高新企業之類的資質、稅收優惠時,提供一個刷指標的價值?”
後面這番“發明的日常妙用”,劉淵明也是邊想邊說地自言自語、信口拈來。
畢竟他也是幹老了這一行的,這種基本操作不用馮見雄教他。
他也知道,按照如今的市場行情,如果客戶有實打實的乾貨,只是求代理事務所跑個手續,那理論上代理費是並不貴的。
比如一個實用新型,可能只要三四千代理費。發明,可能基本收費也就萬兒八千。
但是,事實上發明的申請代理費是有可能再高上兩三萬的這個多寡,主要要看專利申請下來的速度。
因為如果只給八千或者一萬塊的話,事務所基本上屬於放任自流、也不會申請提前進入實質審查、也不會催辦、也不會用心答辯。最後“發明”實際授權下來的時間,可能要比申請日晚上三四年都有。
而很多企業很急,他們等不了三四年,有些恨不得今年申請明年就授權。(相比之下,國外企業這方面都不太急,很能耗著。國內企業都很急,主要是為了湊行政指標,有補貼)
如果要加急,事務所和國知局之間的公文往來工作量就會增大好幾倍,這時候事務所就要多收錢。
因此,如果一個發明4年才下來授權,1萬塊是有可能搞定的。
如果要2年內就授權,有些單位就願意出到3萬塊用金錢,買時間。
可是上述這些價目,都是建立在“企業本身有研發力量、可以搞出確實有資格申請發明型專利的新技術”。而事務所只是提供文職的代理。
如果,事務所提供的不僅僅是文職代理,而是連技術本身都幫忙當掮客搞定的話,那價錢就大了去了。
因為發明專利要實質審查,很難跟實用新型那樣造假,所以國家在給企業評定各級“高新企業”等涉及資質、稅收減免優惠的門檻時,就喜歡用“發明”數量來卡門檻。
或許一家企業只有3個發明時,就只配當市級高新企業、一旦漲到5個發明,就夠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