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進行質證很有必要。
其次,關於舉證期限問題,我方申請認定因被告人在一審時,故意臨近舉證期限屆滿時,才突然提交答辯狀並提出反訴。因此,對於被告反訴的相關證據蒐集工作,我方在一審中實際並未得到滿額的證據蒐集時間。而此次額外提交的證據,在二審答辯狀提出時我方就一併提交了,故申請本庭裁定證據有效。”
他的這個應對,看臺上的看客們就覺得稍微有些晦澀了。
雖然他說的每一句都是有法條或者解釋支援的,但是平時被呼叫的機會很少。
一言以蔽之,就是民事訴訟法上的“二審發現有新證據就發回重審”這個原則,其實是不精確的。
準確來說,應該是“二審發現新證據後,先大致看一下,如果這個證據可以讓判決變化,那才是發回重審。如果雖然有新證據、證據也有效、且與案情相關。但審查完後,發現不足以改變判決,那二審就沒必要費事兒發回重審了,直接維持原判就行”。
換句話說,就是“成功的證據偷襲,要發回重審。但偷襲失敗的,就直接維持原判”。
問題是,你都偷襲失敗了,還幹嘛非要堅持讓人看一遍呢?這不就相當於你明知某一次攻擊會miss,還非要空砍這一刀麼。
比喻或許不太恰當,但道理差不多就是這樣。
至於後面杜丘明說的他們那方有理由延期追加證據,雖然不能說是穩紮穩打,但好歹有其道理,就看審判長怎麼說了。
“被告代理人是否需要對上述陳述表示反對?”審判長禮貌性地轉向虞美琴問了一句。
這個時候,虞美琴就不太適合再糾纏了。
她大概也意識到,杜丘明是想盡量把水攪渾,就算最後無效,也把馬和紗、馮見雄在社會輿論層面抹黑成碰瓷的。
畢竟,這個官司的關鍵,在於蘋果公司的商譽,而不是什麼有形資產的損失。
所以,哪怕官司判決下來了,社會輿論的印象也還是很重要的。
哪怕法官不判馬和紗是碰瓷的,要是審判過程細節流傳到社會上,給果粉們找到一個自嗨的意淫點,讓他們自行腦補,那還是可以為蘋果挽回一些東西的。
反正這些骯髒的東西沒什麼好多描述的。
一番確認之後,雙方開始就“馬和紗主觀心態上是不是來碰瓷的”這個點展開質證。
杜丘明舉出了一些二審提交列表上的證據。
當然,要證明一個人的主觀心態是很難的,所以只有間接證據,沒有直接證據(直接證據就只有盤問被告人的證詞了,但馬和紗只要不說漏嘴,訓練有素,杜丘明是問不出乾貨來的。)
杜丘明循序漸進地開始噁心人:“我方透過華夏聯通江南省分公司,調取到了兩份被告人馬和紗小姐實名註冊電話卡的消費記錄。
其中一個號碼的消費記錄期間,涵蓋去年1月至今年4月。另一個號碼的消費記錄期間涵蓋去年7月至今年4月。
從這些證據裡可以看出,馬和紗小姐此前多年都是華夏聯通的使用者,已經有了一個聯通網段的號碼。而且請注意,那個號碼的uim卡恰好是可以向下相容、使用到iphone…3gs手機中的。
可是,去年7月後,她為了使用iphone,卻特地又辦了一張新卡,在iphone…3gs上破解後發微博。與此同時,我們從這些記錄裡面可以看出,她用於發微博的這張電話卡,幾乎沒有簡訊消費、通話消費。所有日常消費依然產生在舊卡上,甚至舊卡上還有運營商代扣的網路遊戲充值消費記錄。
我們還有相關的明細,總而言之,可以證明馬和紗小姐得到iphone…3gs手機後,幾乎只用這臺手機幹過發微博,以及其他可以在社交網路上公開顯示其使用的是iphone手機的炫耀性行為請問被告人,你認為這是一個正常消費者的行為嗎?一個正常喜歡用iphone手機而購買的人,會這樣‘所有其他日常通訊、用手機看書、娛樂’都還用舊手機,然後只用新手機做那些公開傷害手機廠商商譽的行為麼?”
虞美琴立刻反唇相譏:“我方委託人怎麼使用iphone手機,是她的自由。她只用iphone發微博怎麼了?她無非是從某些渠道得知,當時的微博內測app有‘用iphone發微博會顯示其平臺字尾’的特殊顯示效果。也知道這種顯示效果有稀缺性。
所以不惜花費重金求購海外iphone並破解,以圖收穫這種稀缺性帶來的流量關注優勢這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