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配了空調的,都可以讓給你們女生,我自己再另外找地方好了,所以不用擔心的。”
“這些都是小事,咱別浪費時間,先說辯論賽吧。”
“可以,不過本來不是說好明天才集訓的麼。田學姐,聊正事兒之前,我有個不情之請要找你開開後門呢可能這幾個月,妮可又要借法援中心的名義,代理一些商標維權的官司,到時候你可要幫我授權才好。”
田海茉一愣,倒是不知道馮見雄前陣子又搞了什麼鬼,她詫異道:“商標維權?是商事訴訟啊?法援中心按規定只能援助刑事訴訟和民事侵權的,你可別讓我難做。”
馮見雄連忙解釋:“您放心,就是侵權之訴,不是合同之訴,打打擦邊球罷了。”
第39章 假公濟私
眾所周知,無論是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司法廳/司法局)或者相應被委託的地方高校成立的“法律援助中心”裡做事,門檻條件都是遠低於在律師事務所做事的。
比如以馮見雄、虞美琴這票人如今的能耐,法學本科才上了一年,司考資格都還沒到手,律所還遠遠沒資格去,但已經可以給人做法律援助了。
而國法之所以允許這些才能資質相對垃圾的法學人才降低門檻,為的就是解決“專業律師只認錢,沒啥錢途的排骨官司、窮人訴求沒人搭理”的隱痛需求。
因此,法援中心能夠接的案子型別,雖然沒什麼明確的條文限制,在實際操作中卻被很多年審的潛規則限制。
刑事案件,那是國家鼓勵法援介入的,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很窮,請不起律師的時候。
民事案件中,那些人身傷害、弱勢群體離婚、被侵權,乃至農民工討薪,也是鼓勵援助的。
但民事案件中的商事案件,走法律援助就往往會引來審查國家給你財政補貼、養活法援人員,是讓你去“援助”那些有錢的大老闆、解決生意上的糾紛的麼?
這條紅線,法援中心的人都知道。
也正是因為如此,當馮見雄提出希望田海茉繼續給他開授權、到時候以法援中心的民意進行一些“左右互搏”的打假訴訟時,田海茉才會如此猶豫,傾向於拒絕。
她可不想到時候被學校年審的時候挨處分。
此前,馮見雄那一系列專利碰瓷案在起訴的時候,史妮可也借過好多次法援中心的名義。但那些案子的起訴方畢竟弱勢,一開始就是用馮見雄個人名義當原告的,屬於“個人被人侵權”,勉強還夠格被“援助”。
但這次的原告,可是年銷售額20多億人民幣的大企業,怎麼看也不像是該被“援助”的窮逼何況馮見雄事實上還中飽私囊,用自己的商業資訊公司收了對方鉅額好處費呢。
可惜,田海茉的堅決並沒有持續多久,就被馮見雄的巧舌如簧瓦解了:
“海茉姐,我們畢竟不是司法局直接全職開工資的法援中心,不能比照國家事業單位的尺度吧?而且,我很有分寸的,商務合同糾紛的官司,我保證絕對不會用中心的名義去碰。我只碰侵權。”
這種程度的說辭,已經略微軟化了田海茉的態度,但還不夠分量。頗為懂法的南筱嫋憂慮地質疑:“侵權也有問題的吧,人家這個被侵的原告勢力太大了,他們不會自己維權麼?走法援,怎麼都有公器私用的嫌疑……”
“但這個不是一般侵權,還是涉及‘假冒偽劣產品’的。田姐,南姐,你們好好想想,那些仿冒名牌的產品,一般情況下質量肯定也不怎麼樣。
而在我們這邊,或者鄰省的吳越省,吃辣的消費者本來就不多,‘l乾媽’這種辣醬公司在市場預期收益不高的情況下,說不定就懶得花費司法成本來打假。這樣就有可能導致相應的假冒偽劣產品長期在市場上流通、危害消費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的吶!這可是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我們為了社會公益主動打假,難道還有錯嗎?”
在大多數其他國家的《刑法》上,都是不會把經濟類犯罪中的“製造販售假冒偽劣商品”寫到同一個罪名裡去的。
因為假冒是假冒,偽劣是偽劣,兩者有天壤之別。
假冒,有可能只是侵害了別人的商標品牌等權利和無形資產;但效能、質量完全有可能是毫無問題的。
偽劣,才是效能、質量、安全方面有問題。
在日本,在德國,在其他大陸法系國家,“生產販售假冒產品”和“生產販售偽劣產品”,那都是寫得很開、在法典上八竿子打不著的兩種罪名。甚至前者被歸類到“侵害智慧財產權”,後者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