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了,再說找律師和法官不知道要花多少錢,你們警察力度多大啊,不還錢就關他狗日的。如果去找法院,說不定好不容易打通環節給判了,人家又賴著不給,我又得去執行庭疏通關係。”
我對他的理論還沒反應過來,他又湊到我面前說:“小兄弟,咱們警民一家嘛,你們幫我追到錢,我返兩萬塊錢給你們,就算是我贊助你們機關建設的費用吧。”我坐在那裡簡直要瞠目結舌了,只好連說帶勸地把這位財神給勸走。
其實因為這樣的民事糾紛案件來找公安機關報案的不知道有多少,以前我們處名叫“經濟案件偵查處”,後來就是因為實在怕人誤會我們連一般民事案件都管,只好把名字更換為“經濟犯罪偵查處”。即便如此,無數人還是拿著民事訴狀到我們這裡來鳴冤叫屈,我只能苦口婆心地解釋民事和刑事案子在構成和管轄上的區別,態度還要非常謙恭,稍微有點不耐煩報案人就號稱要到紀委和市人大去告我們冷硬橫推不作為了。
由於各區分局在一九九八年以後都設立了經偵大隊,作為市局直屬的業務單位,我們只負責管轄涉案金額在兩百萬以上的經濟案件以及涉外的經濟犯罪。大部分的案子我只能做簡單的定性判斷,標的不夠我們管轄的一般都建議報案人去分局報案。其實這倒還好辦,最容易惹起爭議的是和檢察院管轄的交叉問題,因為嚴格來說,依照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一般負責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案件,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則由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管轄。而實際上二○○○年時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並沒有一個清晰的劃定,純粹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倒還好說,像那些國有改制的企業、國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和部分事業單位人員的身份各司法機關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都沒有統一的界定。
一起國有公司領導挪用國家資金的案件給報上來,常常是檢察院那邊稱該公安機關管轄推到我們這裡來,我們又聲稱此類案件應屬檢察部門負責給打回去。其實不只是報案人像被推皮球似的疲於奔命,我們自己也是一頭霧水,因為很多東西既然還沒有權威的解釋,我們任何自做主張的行為都可能開一個錯誤的先例。這種情況雖然後來在相關司法解釋出臺後得以解決,但當時常常為了這些問題和報案人吵個口乾舌燥也無法說服對方。從某種程度上說,法治目標的實現是個漸進的過程,當法條得以細化和完善之前,那些因之產生的爭議和摩擦其實都是增加了我們的司法成本。
說句實在的,和過去在巡邏民警處接觸的人相比,來經偵部門報案的一樣三教九流,什麼樣的人都有,細心觀察一番,倒也可以發現不少有代表性和有趣的人物。
比較顯派頭的是一大款,他帶著一群“隨從”緩步邁進接待室,每個“隨從”都西裝墨鏡,團團圍在我面前坐下,像一九八○年代流行的香港黑社會片的場景。大款也不說話,凡事都由他先告訴秘書,再由秘書轉述。我煩了,心想你抖什麼威風啊,忙問道:“你是不是不懂中國話呀?”大款氣量還比較大,忙以一口方言說道:“俺怕俺說的話你聽不懂!”搞得我反而不好意思了。
很多來報案的人都是反映單位領導的經濟問題,但提供的線索多數是別人送子女出國留學、家裡裝修豪華、在外出手大方闊綽,等等,並沒有其他證據加以佐證。要求他們補充材料的時候,報案者都振振有辭:“我們都已經把線索給你們了,你們去查,一查準有問題的!”其實要說這些人來反映的情況中,確實有真腐敗的,但也有不少因為犯紅眼病跑來誣陷別人,嚴格意義上講,這類的報案多數報不上,畢竟任何刑事案件的受理都需要證據達到一定充分的程度,要是每起線索我們都去查的話估計把現有警力擴張十倍也不夠。無論報案人怎麼罵我們警匪一家,我始終認為,每個人都有幸福生活的權利,我們不能以有罪推定的想法去看待別人的生活模式,對窮人如此,對富人也是一樣,把別人生活過得好作為唯一的犯罪證據只會導致對別人生活基本權利的侵犯。
也有視死如歸的人物,有一次,幾個下崗工人來舉報其單位領導的腐敗問題,衝在最前面的是位只剩一條腿的殘疾人,他一進門就把柺杖往地上一丟,喘著粗氣靠在沙發上對我說:“請你等會兒讓其他的同志回去,今天來告狀是我牽頭的,我已經想好了,既然來這裡,我已經不打算活著回廠了,你們隨時可以逮捕我。”我忙做解釋工作:“您受某些亂編的反腐電視毒害太深了吧,不就告個廠長嗎?至於把您怎麼著嗎?”
也有自投羅網的倒黴鬼,有次有個小子跑到接待室來報案,說自己被人給騙了,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