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和內閣相權的平衡。
新朝的省一級的衙門仿照內閣例子,設定了多個專門負責不同事務的衙署,另外,因為吸取了前朝的教訓,地方衙門把書吏和外編衙役也列入了官府的編制當中,並且按照等級發放薪餉。
在前明時代,為了節省政府支出,地方衙門的編制定得很少,而且書吏的薪水被定得極低,而且他們根本無法轉入到官員的行列當中,只能一直當小吏,看不到任何上升的通路。
結果,為了全家的生計,這些人想法設法要額外創造收入,同時因為沒有上升通道他們形勢也毫無顧忌,結果最後這些人欺上瞞下用各種方式欺壓百姓,謀求私利,造成百姓生活困苦怨聲載道,反而對朝廷相當不利。
新朝吸取了前朝的教訓,於是一方面大力監察官員的不法行徑,一方面則將這群人也拉入到了官員的範圍裡面,給予他們足以養活全家的薪水,先前在徐州起家時的地方政府經驗,被很快地推廣到了漢人內地省份當中。
另外,內閣還頒佈了官員任用法則,規定衙役和書吏也可以因工作表現而升遷成為地方主官,給了這些熟悉地方政務、善於處理地方事務的人以上升空間,也讓朝中多了一些能體察民情的官員——在現在的朝廷看來,這種官員比只能舞文弄墨的進士官要有用多了。
因為這套方案照顧到了原本被忽視的差役和書吏的利益,所以他們十分擁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