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奸詐得人設崩塌(1 / 3)

小說:重回80當大佬 作者:浙東匹夫

上午的談判中,林國棟指責包處長說“中方的技術獨創『性』不足”,主要的表述方式,就是質疑“膜法”這種新的方法思路中,所用的“膜”並不是中國人自己發明的。

當然,這一點並不是由於包處長在材料中授人以柄。

而是林國棟憑藉幾十年港島精英律師的經驗,自己推斷出來的。

因為在中方給他的初步“權利要求書”中,沒有要求保護生產這種膜的配方。

在專利申請中,如果一樣東西或者一個技術點,沒有寫明要求保護,那麼多半就只有一種可能:這個技術點是前人的“現有技術”。

林國棟何等老辣,他僅僅瞥了一眼,就得出了結論:中國人發明了這種“膜”的新用法,但膜本身肯定是外國人早就搞出來的材料。只是外國人沒想到把那種膜、用在制氦機這個場合。

在專利申請中,題目格式為“一種xx材料,及其在yy領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請,肯定是比只有“xx材料在yy領域的使用方法”的申請要容易過得多,律師的工作量也小得多。

“及其”兩個字,非常關鍵。

關係到這個東西是不是從胚胎開始,就是你獨門原創;

還是把別人家孩子撿回來、調教出了新才藝。

但不管怎麼說,“發掘了別人家孩子的新才藝”,法律上講也是發明,也是受各國專利法保護的,無非律師證明的時候多費點手腳。不然法律上就不會專門分別定義“物品發明”和“方法發明”了。

而顧驁的反駁,自然也要精確切中這點,從技術上正面回擊。

“……雖然這種膜材料本身並不是我們發明的,但材料的原始發明者,本身的實驗目的是基於xxx專案、預期用途是yyy……”

“鑑於這是兩個幾乎沒有交集的完全不同技術領域。本領域的技術人員無法透過現有技術結合公知常識,推匯出zzz的用法……”

“而且,考慮一種新技術的創造『性』是否達到發明應有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不應考慮其研發過程中的難度,更應該考慮這種思路是否克服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固有偏見、取得了預料之外的技術效果……”

(以下省略五千字,我不想拿專代科目二的答卷水字。)

顧驁口中旁徵博引的這些,都是德、法等國通用的《專利審查指南》方面的技術文件,是各國專利局的指導檔案。

英美法國家可能具體描述略有不同,但基本判斷思路是相當的,畢竟都要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大框架下實現國際範圍內的智慧財產權保護。

其實,哪怕是包處長,對裡面某些條文都是瞭解的。但他不懂技術,不知道怎麼往裡套、以用於砍價,於是只能靠顧驁這個技術男來解決。

這也是為什麼後來中國要規定:專利代理人必須是本科理工科畢業、才可以考取執業資格證。而文科生,哪怕是專修法律的,也不可以考(如果再去唸個理科學位就可以了)。

因為經過長期的實踐後,大多數人都發現,這裡面的技術辯論,技術比法律重要得多。相關法律其實沒那麼難。顧驁後世一個碼農,在支付寶接觸的演算法多了,也漸漸知道些常識。

但在1979年,國人顯然還沒意識到這一點。各部的外事局,哪怕做涉外智慧財產權協商的,基本上都是學了點外國的通用法律準則,就直接上了。

缺少真正紮根一線、有過科研經驗的人員。

……

林國棟被顧驁的表現,殺得節節敗退——不過也毋寧說是他一開始欺負內地人不懂行,所以開了個近乎訛詐的高風險分成。

顧驁只是把其中的水分一點點榨乾。

“最後,我還想陳述一點事實:貴司對於專利維持費的法務成本估計過高。一開始你們認為後期在美法德日四國都申請專利、20年的總維持費成本可能要60萬美元,並且以此為基調作為風險折算的基價。

我想說的是,年費是可以不交滿年限的,如果我們覺得技術前景不好、或者其他國家有繞過我們技術路線的更好替代方案,只要我們棄權,後面這些年都不用交了。

我們本來就沒指望膜式製取法可以領先20年,最多5年後,杜邦和巴斯夫說不定就能搞出迂迴掉我們那種膜的新材料,我只打算賺5年的塊錢,所以只要15萬總年費預算就夠了。這樣總法務成本就從80萬降低到了35萬……”

“行了,別說了!”

這麼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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