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6部分(2 / 4)

小說:危險啊孩子 作者:

什麼的。便說:“你放心吧!送你到潮汕大廈。說到做到,不會難為你的。”

楊銘文坐進轎車,夏天還沒有開車,他就開始講起與貸款有關的問題,說:“那天法院通知開庭,我沒有去。我老是覺得,去到法庭,你看看我,我看看你。更加不好意思。”

夏天說:“你沒有去,吳興旺不承擔原來那1000萬元的貸款擔保,當初讓你重新找來他的房地產辦抵押增加500萬元貸款便缺乏意義。”

楊銘文好像有點吃驚地說:“吳興旺不承擔原來1000萬元的抵押責任?我告訴你,當文化大廈的專案進入到拍賣階段的時候。我會通知你的。”

夏天笑著說:“我知道你這個專案已經轉給建行做抵押,而且辦理了書面東西。”說完,看了楊銘文的臉。看到他稍感尷尬。又說:“最近老是聯絡不上你,也不把新的電話號碼給我?”

楊銘文顧左右而言他地說:“我最近準備搬家。搬好家再跟你聯絡。”

夏天看到他已經有躲債的思想準備,也不多說話。把他送到東門南路的潮汕大廈門口,讓他下了車,自己開車回湖貝支行不提。

話說郝文婷趕到省高院,法官當庭宣讀對深圳寶安福利床業公司貸款糾紛案的二審判決書。在莊嚴的國徽下,法官起立後,看到全體起立的人們,嚴肅地讀道: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1998)粵法經二上字第170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

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

法定代表人:陳勝利,村委主任。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

住所地:深圳市羅湖區湖貝路。

法定代表人:王顯耀,行長。

訴訟代理人:郝文婷,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新安鎮海濱路2棟。

法定代表人:陳連平,總經理。

上訴人深圳市寶安區工業村民委員會(下稱工業村委會)因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1997)深中法經初字第1170號民事判決書,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l994年12月27日,深圳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名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後改為現名。下稱湖貝支行)與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下稱福利床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約定:湖貝支行貸款給福利床業公司人民幣32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2個月。福利床業公司以工業村委會所有的房產(粵房字第267975e#、267698a#、223521g#)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湖貝支行。同日,工業村委會出具了實物抵押貸款宣告書。上述合同及抵押貸款宣告書經深圳市寶安區公證處公證並向寶安區國土局辦理了抵押登記。此後,湖貝支行依約於1995年1月10日將貸款320萬元劃入福利床業公司帳戶。合同期滿後,福利床業公司僅支付了1996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尚欠本金320萬元及1996年3月21日至今的利息、罰息未還。工業村委會亦未履行擔保人的責任。

另查:工業村委會於1994年12月20日出具一份證明,該證明稱:我村法定代表人張錦秀同志,負責我村的全面工作。我村現將座落於寶安區工業村內的廠房共三棟(房地產證號:267697e、267698a、223521g。價值伍百陸萬圓整)作抵押物,由深圳市寶安區福利床業有限公司向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貸款人民幣350萬元整。我村願承擔由此所產生的一切經濟和法律連帶責任。

案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湖貝支行與福利床業公司簽訂的抵押貸款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護。福利床業公司和工業村委會未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應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原審法院作出如下判決:(一)福利床業公司尚欠湖貝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幣320萬元和利息、罰息(利、罰息從欠息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逾期貸款利率計付至償還之日止)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清結完畢。逾期則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工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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