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擔保書,保證期限直至還清貸款本息為止。同年11月28日,保證人皇龍酒店又與湖貝支行簽訂《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約定皇龍酒店以已抵押在湖貝支行的皇龍酒店房產(粵房字第n2833748號)作為家樂酒店貸款補充抵押。簽約後,湖貝支行先後於1994年12月1日劃款160萬元,12月9日劃款300萬元。1995年1月3日劃款80萬元,合計540萬元,上述款項均劃至家樂酒店在湖貝支行開立的帳號上,家樂酒店除了在帳上備付部分利息外,餘款用該酒店支票劃往皇龍酒店帳戶。貸款到期後,湖貝支行只從其帳戶上扣收到26萬餘元利息。家樂酒店仍欠本金540萬元和其餘欠息,追收無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經深圳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述擔保貸款合同、不可撤銷擔保書真實有效。受法律保護。《貸款抵押補充協議書》是湖貝支行與皇龍酒店對原擔保合同的補充、完善和修改,應視為有效。家樂酒店在合同上所蓋公章經深圳市公安局鑑定證實無誤,且在簽約時向原告出具法人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授權委託書,故其辯稱不知道該筆貸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將到帳貸款轉匯給擔保人使用應視為對貸款的實際處分,與原告無關。家樂酒店與皇龍酒店應各自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