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6)深中法經初字第1026號
原告:市民銀行湖貝支行(原深圳湖貝金融服務社)。地址:深圳羅湖區湖貝路。
負責人:王顯耀。
委託代理人:郝文婷,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法律顧問。
被告:貴z招商(深圳)發展有限公司。地址。深圳羅湖春風路高嘉大廈。
法人代表:邵華。
上列原告訴被告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郝文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經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1994年io月12日,原、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內容為:被告分二期向原告借款人民幣540萬元,月利率12。078‰,期限1年。被告用其所有的位於深圳春風路高嘉大廈的房產作了抵押。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發放了貸款。但時至今日,被告未償還原告分文貸款本息。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償還原告貸款本息、罰息並承擔案件訴訟費。
被告未答辯。
查明:1994年10月12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一份《抵押貸款合同》。合同規定:原告貸款人民幣800萬元給被告;期限:從1994年io月17日至1995年io月17 ;日;用途:流動資金;月利率:12。078‰;用款計劃:借款分三期使用。第一期於1994年10月17日借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