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要由市有關部門協調行動,以避免更嚴重的事態發生。”
王顯耀、陳作業認為應該報告。隨即掛通了市民銀行保衛處的電話,總行也覺得事情可能會發展得不可收拾,要求馬上書面上報。後來,總行又來了一個電話:“為了節省時間,報告直接呈報市政府,抄報總行。”
這次,王顯耀親自捉刀,寫道:
市民銀行湖貝支行檔案
(特急)
緊急報告
市政府:
深圳建華公司及其下屬七個公司(分別為麥拉通訊公司、振華覆銅板公司、中華彩印公司、隴海麻棉公司、芙蓉食品公司、中安小汽車公司、國華小汽車公司),於1994年9月至1995年3月以國華小汽車公司自有的170多塊營運車牌作抵押,向我行貸款多筆共計4125萬元。並於1996年3月全部逾期未還,目前欠息1338萬元。在此期間,我行對上述公司多次催收,但均無效果。故此,我行於1996年9月對其實施依法清收。
1996年9月,法院對此進行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分期償還。
目前時限已過,因對方沒有履行協議,法院依據協議條款。決定於1997年3月5日拍賣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