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方面。但是,自1992年以來,我國金融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農業銀行進城,工商銀行下鄉”已是普遍現象。特別是深圳經濟特區,各專業銀行業務交叉早已開始,其貸款物件都沒有侷限在原來核定的範圍內。原金融服務社向國營企業、外資企業發放貸款的問題,人民銀行在業務稽核中早已知曉,這種業務交叉是允許的,並不屬超範圍經營問題。
對第二個問題,廣d省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經濟審判適用法律幾個具體問題的意見(試行)》中也有相應的說明:當事人訂立的經濟合同,如符合平等、自願原則,且其內容和目的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只是在形式上或其他方面違反行政管理法規,如超越經營範圍(專賣、專營的情況除外),違反經營方式或未依法經鑑證、公證等,可按照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性規定進行處理,而不因此確認無效。由此可見,在本案中,湖貝金融服務社接到法院的判決書後,除可及時申請對抵押物採取保全措施外,還可就法院的錯誤判決提起上訴,透過多方面、多渠道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這本書出版後,夏天不時拜讀。他看了專業人員的點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