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部分(2 / 4)

小說:乾隆十三年 作者:竹水冷

十八歲),身為皇子的弘曆卻並非沒有自己的政治主見,雖不能說是熟諳政務,但在父皇身邊,也多少參予了一些政治事務(如對西南等地的用兵)。

他很瞭解,先皇在世之時最為人詬病的,就是其行政的“苛嚴”。皇帝《遺詔》中說:“向後政務,應從寬者悉從寬辦理。”'1'這成為一個訊號,新的政治局面,應運而至。

這並不是後人的看法,清人趙慎畛《榆巢雜識》中曾對此有集中的記載:

禁擅造寺觀;

命甄別僧道,

鑄寶雲錢;

禁在任守制;

喪葬循禮;

裁泰山香稅;

禁擅刑大臣(嗣後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拿問者,法司不得遽加三木);

加教官品級;

給教職俸;

予離職封典;

禁契紙契根之法;

革除力役(禁工程捐派;凡工程用款,皆從正項開支);

(提拿家屬訊供)禁止株連婦女;

官埋無名胔骼;

加學政養廉;

革“圓扁子”番役;

停官俸扣荒;

優禮大臣;

革五城巡檢;

減鹽鐵稅;

出借倉谷免息;

減貢馬銀;

減熱審杖責;

罰禁糧出境;

修浙省海塘;

漕糧改折色(淮、揚府屬運河工程);

增京師飯廠;

限徵耗羨;

止迎送上官;

獎勵老農。

然所列舉,遠未足備,爰據《高宗實錄》補充如下,其中最重要的,為禁耕地虛報開墾、禁以文字罪人等:

(雍正十三年九月辛亥)禁陳奏祥瑞。

(十月丁卯)申禁各省貢獻。

(辛未)嚴禁地方官匿災。

(辛未)嚴禁地方官諱盜。

(乙亥)禁虛報開墾。

(辛巳)命裁落地稅。

(十一月)禁以文字罪人。

(十二月辛未)嚴飭歧視滿漢。

(壬午)勸減佃租。

(辛卯)禁督撫無故傳喚屬官等積習。

(乾隆元年)重舉博學鴻詞。開鄉會試恩科。

(正月乙卯)禁鹽捕私擾,失業窮黎,易米度日,不上四十觔者,不在查禁之內。

(二月戊辰)禁派紳衿雜差。

(甲戌)定江南、浙江佐雜養廉。

(六月癸未)給京員養廉。

(乙酉)禁百工當官貼費,及短髮工食,或竟不給發者。

(丁亥)禁四川私派番民。

(戊午)定給窮苦佐雜回籍路費。

(庚寅)優禮生員。

(八月丁丑)加在京文員俸。

(丁丑)添給旗員空糧。

(戊寅)廣陝甘武舉解額。

(九月庚子)命各省秋審情實人犯,停止勾決。

(甲辰)定披甲人凌虐遣犯,並免職官生監等為奴之例。

(十月戊子)命歲徵銀錢並納。

(乾隆二年三月丁巳)著八旗兵丁男女有年二十八歲以上,或力不能嫁娶者,每名賞銀十五兩,以完其婚嫁之事。(四月辛未)嗣後凡經選驗未經記名之女子,無論包衣、佐領、管領暨八旗下,聽其互相結姻,庶不致有怨女曠夫。

(四月辛未)禁收童生卷價。

並減免各地負擔“極煩苛”者。

以上,用今天的話來說,或可謂之“昭雪冤獄”、“救民水火”。不知雍正朝還留下多少“苛政”,而與一向所說的“吏治清明”不相吻合,以致今上要一一釐正,也不顧大臣王世俊譏諷“今日只須將世宗時事翻案,即繫好條陳”;並搬出“愛民”、“養民”、“足民”的“三民主義”新提法?'2'

時人黃卬《錫金識小錄》:

至雍正十三年,今天子登極,凡民所不便者悉報罷,萬民歡呼。'3'

袁枚《文華殿大學士太傅朱文端公神道碑》:

皇上登極未一載,仁言聖政,重累而下,九州八陔,靡不異音同嘆,慶堯舜復生。'4'

陳康祺《郎潛紀聞》:

高宗登極,所布詔令,善政絡繹,海宇覩聞,莫不蹈舞。'5'

昭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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