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部分(2 / 4)

小說:叫魂 作者:開蓋有獎

時,他同時一定也會想到依據《大清律例》是可以對之問罪的。可足,對於一位十八世紀的執法者來說,在律法的各種定義與禁條中究竟應當用什麼具體條款來治叫魂之罪?《大清律倒》中並沒有“叫魂”這一條,所以,要對之定罪也就必須採用類比套用的辦法。在法律罰則未能涵蓋某一特殊罪行時,這種做法是很普通的。

用同“邪神”交往(第一六二款)對叫魂事件問罪似乎是不恰當的,因為這裡所涉及的“神”是受害者的靈魂。一種看來更站得住腳的做法,是在起訴時援用第二八八款(其物件是以“折割”

手段侵害人體的妖術活動)和第二八九款第三子款(其物件以符咒傷人的行為)。如果頭髮正如本書第五章所提示的那樣是包含著人的生命力的,那麼,剪人頭髮或將頭髮用於巫術的行徑,便可能像前文述及的殘殺人命的行為一樣引起人們的強烈反感。要是普通人如同執法者一樣對這種行為心存恐懼,那麼,根據上述條款起訴妖黨就能起到使所有關注此事者均得到安撫的作用。說到這裡,讀者諸君也許會問:難道我們不可以直接找到當時為叫魂妖黨定罪的案卷,並從那裡知道當時對叫魂案件是如何定性的嗎?這個問題提得很公平。可是,事情的困難之處在於當時對叫魂事件的起訴定罪並沒有留下任何判決記錄。隨著我們故事的進一步展開,這一奇特情形的產生原因將會逐漸明朗起來的。但至少我們確實知道,弘曆決定對剪人髮辮的行為發起掃蕩是為了對付妖術,而不是出於政治上的原因。在事件開始時,他就極力迴避提及大清削髮令的政治意義,而單純簡單地將矛頭集中指向妖術問題。弘曆的堅定立場是同十八世紀官方對於削髮問題的態度完全一致的:削髮是一個早已過去的問題,因而完全沒有必要再把它翻出來。恰恰相反,由於擔心會造成恐慌,弘所在有關通訊中甚至根本沒有提及這個問題。此時此刻,削髮一事暗中所包含的對於滿清統治合法性的威脅是如此敏感,以至於連在秘密的宮廷通訊來往中私下提及此事也是不適宜的。

1752年馬朝柱事件便清楚地表露了弘曆對於發生恐慌的擔憂。當時,凡涉及到違反削髮令的報告便被認為是不應提及的。甚至在對妖術起訴定罪時,也必須持極度謹慎的態度。下面列舉的這個例子是在叫魂危機爆發之前六年發生的。在位於南京西南約一百三十里的安徽省含山縣,有個名叫道省的丐僧,慣於“用符咒叫人生魂”。據報,道省曾經吸收過幾名門徒,其中有人被捕獲。弘曆發現,地方官吏所採取的措施既笨拙又帶有刺激性。人民當然應當受到保護,以使他們免受“蠱毒厭魅”的妖術之害。但是,安徽巡撫所採取的大事聲張並佈下天羅地網的做法,卻肯定會引起大眾對此事的注意。那些“不知事理緣由”的“無知愚民”也因而會產生恐慌,從而造成民間的混亂。因此,調查要既嚴密又慎重,以免使民眾產生驚恐情緒。這裡使用的“蠱毒”和“厭魅”兩詞直接來自大清刑律,是官方在接獲有關妖術行為的報告時極平常的公開反應。為什麼官方不乾脆對鄉下的流氓惡棍來一個清掃,然後再公開對他們起訴定罪呢?

其原因就在於擔心這會引起恐慌。於是,謹慎小心在這裡壓倒了司法正義。由妖術而產生的危險既有其超自然的一面(國家因而有責任保護普通百姓免遭罪惡邪術之害),也有其政浩性的一面(因妖術而導致的公眾歇斯底里具有爆炸性)。前一方面要求國家採取行動,而後一方面卻又要求國家謹慎行事。六年過去了。在本章述及的發生于山東的這些案子中,妖術問題同剪人髮辮糾纏到了一起,這就更需要予以謹慎對待了。確實,正是造成恐慌的潛在危險會直接觸及大清帝國的權力結構。這就使得弘曆有更充分的理由對削髮問題保持沉默——甚至在同自己官吏的秘密通訊中亦是如此。結果,在清剿妖術的頭六個星期裡,皇帝在詔諭中對於削髮問題隻字未提。對於叫魂妖黨的追蹤也是在極端謹慎中進行的。

在這裡,皇帝和普通百姓似乎分別抓住了一個爆炸裝置的兩個把手。對於弘曆來說,產生公眾動亂的潛在危險(不管是因削髮或妖術而造成的)關係到他的政權的安全。他可以透過對於術士們的起訴審訊來安撫平息公眾的恐懼,但這樣做對公眾的情緒最終會產生什麼效果卻是不可預見的。然而,對於百姓大眾來說,妖術帶來的危險卻是直接的,並涉及到了他們個人:種種邪惡勢力正威脅著他們,要將他們的軀體與靈魂分割開來勺剪剖髮辮的妖黨搞得他們不得安寧。隨著妖術從浙江無情地蔓延開去,關於有人被剪割髮辮的報告也繼續在各地官吏的公案上出現。倒如,在福建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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