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部分(2 / 4)

小說:清史稿 作者:無邊的寒冷

。”奕劻請於應辦白糧外,每年採辦漕糧百萬石,純用粳米,並不得率請截留,從之。二十八年,部議本年江、浙漕糧,純歸招商局輪船承運,費應力從減省。盛宣懷奏:“近年滬局輪船,因事起運太遲,棧耗既鉅,及運至塘沽,又值聯軍未退,費用倍於常時。二十六、二十七兩年,招商局所領水腳,實不敷所出。本年太古洋行原減價攬載,英、日議定商約,均欲漕運列入約章,臣等力拒之。蓋招商局為中國公司,前李鴻章奏準漕米、軍米悉歸招商局承運,實寓有深意也。此次詳察中外情形,擬請自二十八年冬漕始,於向章每石輪船水腳保險等項漕米銀三錢八分八釐一毫內減去五分,永為定製。”從之。

江、浙漕糧由海運津,向用剝船運至通倉,每石支耗米一升一合五勺,名曰“津剝食耗”。自南漕改用火車運京,此項耗米,改令隨正交倉。嗣因運米事竣,每有虧耗,許仍舊支給,以抵車運虧耗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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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網站推出後一頁前一頁回目錄回首頁後一頁前一頁回目錄回首頁志九十八

○食貨四

△鹽法

清之鹽法,大率因明制而損益之。蒙古、新疆多產鹽地,而內地十一區,尤有裨國計。十一區者:曰長蘆,曰奉天,曰山東,曰兩淮,曰浙江,曰福建,曰廣東,曰四川,曰云南,曰河東,曰陝甘。

長蘆舊有二十場,後裁為八,行銷直隸、河南兩省。奉天舊有二十場,後分為九,及日本據金川灘地,乃存八場,行銷奉天、吉林、黑龍江三省。山東舊有十九場,後裁為八,行銷山東、河南、江蘇、安徽四省。兩淮舊有三十場,後裁為二十三,行銷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河南六省。浙江三十二場,其地分隸浙江、江蘇,行銷浙江、江蘇、安徽、江西四省。福建十六場,行銷福建、浙江兩省。其在臺灣者,尚有五場,行銷本府,後入於日本。廣東二十七場,行銷廣東、廣西、福建、江西、湖南、雲南、貴州七省。四川鹽井產旺者,凡州縣二十四,行銷西藏及四川、湖南、湖北、貴州、雲南、甘肅六省。雲南鹽井最著者二十六,行銷本省。河東鹽池分東、中、西三場,行銷山西、河南、陝西三省。陝甘鹽池最著者,曰花馬大池,在甘肅靈州,行銷陝西、甘肅兩省。

長蘆、奉天、山東、兩淮、浙江、福建、廣東之鹽出於海,四川、雲南出於井,河東、陝甘出於池。其製法,海鹽有煎、有曬,池鹽皆曬,井鹽皆煎。論質味,則海鹽為佳,池鹽、井鹽次之。海鹽之中,灘曬為佳,板曬次之,煎又次之。論成本,則曬為輕,煎之用蕩草者次之,煤火又次之,木則工本愈重。此其大較也。

初,鹽政屬戶部山東司。宣統二年,乃命戶部尚書兼任督辦鹽政大臣,外遣御史巡視。後裁歸總督、巡撫管理。其專司曰都轉運使司。無運司各省,或以鹽法道、鹽糧道、驛鹽道、茶鹽道兼理。

其行鹽法有七:曰官督商銷,曰官運商銷,曰商運商銷,曰商運民銷,曰民運民銷,曰官督民銷,惟官督商銷行之為廣且久。凡商有二:曰場商,主收鹽;曰運商,主行鹽。其總攬之者曰總商,主散商納課。後多剝削侵蝕之弊,康熙、乾隆間,革之而未能去。惟兩淮以道光時陶澍變法,奏除引目,由戶部寶泉局鑄銅板印刷。順治三年,以淮、浙領引距京遠,設都理引務官駐揚州,至七年裁。十五年,發引於運司,尋命運司仍委員赴部關領,票亦領於部。

商人之購鹽也,必請運司支單,亦曰照單,曰限單,曰皮票,持此購於場。得鹽則貯之官地,奉天謂之倉,長蘆謂之坨。未檢查者曰生鹽,已檢查者為熟鹽,熟鹽乃可發售。兩淮總棧始由商主,後改官棧。四川以行銷黔、滇者為邊岸,本省及湖北為計岸,潼川州為潼岸。河東總岸立於咸豐初。其行陝西者,以三河口為之匯。行河南者,以會興鎮為之匯。山西則蒲、解,於安邑運城立岸,而澤、潞等處亦分立焉。

大抵暢岸外有滯地,或展限,或減引,或停運,或用並引附銷、統銷、融銷諸法。並引附銷者,將積鹽附入,三引銷一引。又納引半之課行一引之鹽,納三引之課行二引之鹽是也。統銷者,將積引統毀,其正雜錢糧令商人分年完繳。融銷者,以暢岸濟滯地是也。

凡引有大引,沿於明,多者二千數百斤。小引者,就明所行引剖一為二,或至十。有正引、改引、餘引、綱引、食引、陸引、水引。浙江於綱引外,又有肩引、住引。其引與票之分,引商有專賣域,謂之引地。當始認時費不貲,故承為世業,謂之引窩。後或售與承運者。買單謂之窩單,價謂之窩價。道光十年,陶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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