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各口。拒之,仍專與大北公司合辦。方議立合同,大北公司恆寧生欲載明中國不再租陸線與他人,且須永租大北,議遂中止。
九年,李鴻章致總署及盛宣懷,擬中、英、丹三公司合約,英、丹海線均至吳淞為止,將丹自淞至滬旱線購回,由我代遞。議久之始收回。初,大北公司原稟六條內,有“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另立海線,又中國欲造海線、旱線與大北有礙者,不便設立”二條,為大北公司獨得之利益。因之中國亦取得總署、南北洋及出使大臣往來電報,“凡從大北電線寄發者,不取報費”,為中國獨得之利益。當時鴻章已批准諮行。英、美、法、德各使聞之,合詞照會總署。威妥瑪復援同治九年允英人設海線之案,必欲大東公司添設,政府不能阻。因之大北公司恆寧生請將中國官報照常給費。旋復來電,謂“自十月初三日為始,所有中國頭等官報由大北電線寄發者�